申請方式因申請人所在地不同而有區別:
①申請人上在大陸者,應有在臺父母、配偶或子女代為向臺灣出入境管理局申請;由在臺其他親友代為申請者,應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探病對象委托書
②申請人已抵達香港,向香港金鐘道89號奔達中心東樓的"中華旅行社",或九龍何文田自由道2號內"大陸同胞來臺服務處"申請,轉"境管局"辦理旅行證。交由在臺奔喪者已死者死亡後6個月內申請壹次為限。
申請人入臺時必須具備"返港證"或第三地區有效的再入境簽證,有效期至少為2個月,並持有有效期至少為2個月的來臺旅行證,回程機票。否則,臺"海關"可將申請人由原機遣送出境。臺境管局官員聲稱,只要申請證件齊全,在5-7天際可取的"來臺旅行證"。
2.向中國大陸公安機關提供與申請事由相應各證明
①申請探親、訪友、須提臺灣親友關系的證明和臺灣親友邀請前往的證明;
②申請定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③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④接收和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對該項財產合法權利的證明;
⑤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通知和函件;
⑥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提交臺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或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3.申請者經港去臺有關手續的辦理
中國大陸公民前往臺灣,須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履行下列手續:
(1)提交本人戶口籍或其他戶籍證明;
(2)提交在臺親友邀請前往臺灣探親、探病、奔喪、定居等函電或者去臺進行學術交流處理其他事務等有關證明;
(3)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沒有工作單位的,應提交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證明;
(4)填寫申請表並交近期2寸照片4張。
應邀去臺進行學術交流的大陸公民,還必須首先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由省壹級主管部門報送國務院臺辦審批。獲準後,再憑國務院臺辦的同意證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大陸公民能夠前往臺灣的證明;
(1)臺灣有關當局簽發的入臺許可證名;
(2)香港中國旅行社確認已辦妥入臺許可手續的通知。
大陸公民被批準後,不論是去臺探親、探病、奔喪、定居,還是去臺進行學術交流或者處理其他事務,簽發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證件上也要作有效期的"簽註"。海峽兩岸直接通航後,大陸居民持此證件,可以由大陸直接前往臺灣,也可以經香港、澳門地區前往。
4.臺灣的入境手續
臺灣的入境證明是臺灣當局發給大陸居民的《大陸同胞旅行證》。申辦此證件應在申辦出境證件之前辦妥。此證件由臺灣親友向臺北市博愛路的臺灣當局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請。申請的文書由大陸居民填寫"旅行證申請書",申請臺灣"具結書",由在臺灣有戶籍的人出具"保證書"。具結書為具結在臺停留兩個月,限期內離臺,遵守當地法令等。"保證書"是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壹是保證被保證人在臺期間不從事違法活動;二是保證被保證人在臺期間生活費用;三是陪同被保證人再入境後3天內向居住地的警察分住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四是如被保證人逾期為離臺或有違法活動,應配合臺灣主管機關將被保證人遣送出境。
申辦的《大陸同胞旅行證》獲準後,臺灣入出境管理局會將旅行證正本寄給香港金中到89號奔達中心東座四樓的中華旅行社,以便轉發給大陸居民;旅行證影印本寄給大陸居民在臺親友,並告知正本已寄香港,大陸親屬可持此影印本及香港發給大陸親屬的兩次入境香港許可證明,到香港中華旅行社領取進入臺灣的旅行證正本。
如果內地公民本人辦理入臺手續,則可委托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香港中國旅行社接到赴臺人員的委托後,即協助辦理經香港去臺灣和再經香港返回內地的香港再入境手續。如果是臺灣親屬為赴臺人員辦妥了入臺手續,則將影印件寄往香港中國旅行社,香港中國旅行社核實後,即通知赴臺人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旅行社,轉告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後,即視為內地公民已辦妥入臺手續,並將依法受理申請和審批發證。然後,赴臺人員又可把辦理結果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旅行社,或者直接告知香港中國旅行社,香港中國旅行社即可轉告赴臺人員在臺的親屬。
5.入出香港手續
大陸人員赴臺及返回均須經過香港,因此還需要辦理入出香港的手續。赴臺人員可在香港設在羅湖口岸,為大陸公民辦理經港去臺手續的機構處辦理有關手續。按港方要求辦理有關手續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須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②須猶如臺許可證明;
③須由往來臺灣至香港機票或往來機票證明。
凡未持有入臺許可影印件何謂辦好機票的,均需委托向香港中國旅行社辦理,可直接委托,也可與內地各中國旅行社聯系辦理,或出境簽委托深圳口岸中國旅行社代辦。凡有香港中國旅行社出具的已辦妥入臺手續證明和預訂機票證明,香港方面均與辦理有關手續。
持上述證件人員去臺灣後的香港再入境手續,均在從深圳出境進入香港羅湖時即予辦理,香港從第壹次入境到再入境有效期為3個月。第壹次進入香港和從臺灣再進入香港每次停留期各為7天,如特殊原因不可延期,香港方面還規定,在羅湖辦理再入境手續時,需提交入臺許可影印本及來回機票。提交來回機票有困難的,可由香港中旅社預先訂妥機票,並由香港中旅社出具證明,方予辦理。1993年6月17日香港政府宣布了壹項新措施。從當年8月1日起,持雙程證過境前往臺灣及由臺灣返回內地的內地居民,經香港時可免簽證作7日的停留。但必須提交有關的證明。
由於內地公民經香港前往臺灣,途徑香港的有關手續均須在羅湖口岸辦理,所以,內地公民經香港的出境口岸只能是廣東的深圳口岸。深圳口岸中國旅行社聯檢大樓,設立了內地公民去臺服務處。
第七條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須履行下列手續
(壹)交驗身分、戶口證明;
(二)填寫前往臺灣申請表;
(三)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
(四)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其他見引用鏈接全文規定
參考資料:
/chinese/zhuanti/ftlvyou/872570.htm大陸居民因哪些事由可以申請前往臺灣?
大陸居民可以申請去臺灣探親、訪友、定居、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等,也可以申請去臺灣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
2.大陸居民要求前往臺灣應當向什麽機關申請辦理前往臺灣的手續?
大陸居民要求前往臺灣,須向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前往臺灣的手續。
3.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須履行哪些手續?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應當回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詢問,並須履行以下手續;
1)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
2)填寫申請表;
3)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的證明。如果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提交戶口所在地公發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的證明;
4)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4.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主要有哪些?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主要有:
1)申請探親、訪友,須提交臺灣親友關系的證明和臺灣親友邀請前往的證明;
2)申請定居,須提交能夠在臺灣定居的證明;
3)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4)接受和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證明;
5)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通知或函件;
6)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提交臺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或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7)受理大陸居民去臺灣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
5.大陸居民去臺灣有哪些事由須先辦妥有關審批手續後再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前往臺灣的手續?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等,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前往臺灣的手續。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先辦妥有關審批手續後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前往臺灣的手續。
6.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具備哪些條件可以獲得批準?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只要理由正當,手續完備,材料齊全,不屬於不批準出境的情形,都可以獲得批準。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訴訟事宜不能離境的;
(三)被判處刑罰沿未執行完畢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7.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獲得批準後,是否即可發給前往臺灣的旅行證件?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獲得批準後,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申請人能夠順利前往臺灣時,才發給前往臺灣的旅行證件。
8.憑哪些證明確認申請人能夠順利進入臺灣?
目前,確認大陸居民能夠順利地進入臺灣的證明有:
1)臺灣有關當局發出的入臺許可證明;
2)香港中旅社確認辦妥入臺手續的通知或者證明。
憑上述其中之壹種,就可確認大陸居民能夠順利進入臺灣。
9.大陸居民取得入臺許可證明後需註意什麽?
目前大陸居民取得的入臺許可證明都是復印件,原件需到香港或臺灣換領。大陸居民前往臺灣或者辦理過往香港的有關手續,都需要有入臺許可證明。所以,應當將入臺許可證明多復印幾份,以備使用。大陸居民在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前往臺灣的旅行證件出示入臺許可證明時,除自己壹定要留存這個證明的復印件外,可將入臺許可證明復印件交壹份給分給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以便辦理有關手續。
10.香港中國旅行社確認辦妥入臺手續的通知或證明,為什麽也被視為大陸居民已辦妥入臺手續?
目前,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除憑有關證明直接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香港中國旅行社也受理臺灣居民的委托,協助辦理大陸居民赴臺手續。大陸居民的臺灣親友或香港新友為其辦妥入臺手續後,將復印件寄往香港中國旅行社,經核實後,將復印件寄往香港中國旅行社,經核實後,香港中國旅行社即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旅行社轉告有關公安廳、局。所以接到香港中國旅行社認可通知的,即可視為大陸居民已辦妥入臺手續。
11.大陸居民獲準前往臺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何種證件?
壹九九二年五月壹日以前,大陸居民獲準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都簽發給“往來港澳通行證”,證件上要作有效期限的“簽註”和“經香港去臺灣”的加註。同時為解決證件上姓名填寫大陸用簡化字,臺灣用繁體字的差異,證件上的備註頁還要作持證人姓名繁體字的加註。大陸居民領取證件時,要註意核對是否有“簽註”、和“加註”。大陸居民應當在證件和“簽註”的有效期內經香港前往臺灣。
壹九九二年五月壹日以後,大陸居民獲準前往臺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簽發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證件上也要作有效期限的“簽註”。海峽兩岸直接通航後,大陸居民持此證件可以由大陸直接前往臺灣,也可以經香港、澳門地區前往。
12.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大陸居民經香港去臺灣的旅行證件與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門地區探親、旅遊的旅行證件有什麽區別?
目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給大陸居民經香港去臺灣的“往來港澳通行證”與發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門探親、旅遊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有以下區別:
1)簽發給大陸居民前往臺灣持用的“往來港澳通行證”除有有效期限的“簽註”外,還必須有“經香港去臺灣”的加註。無此加註,持證人只能去香港,不能去臺灣。
2)答發給大陸居民前往臺灣持用的“往來港澳通告證”不受各地前往香港、澳門探親、旅遊名額的限制。簽發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門探親、旅遊持用的“往來港澳通行證”要受各地名額的限制。
3)香港方面將憑大陸居民所持公安機關簽發的有“經香港去臺灣”加註的“往壹港澳通行證”,在羅湖口岸為大陸居民辦理經香港去臺灣後再經香港返回大陸的香港再入境手續。公安機關簽發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門探親、旅遊持用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則不予辦理這種手續。
13.大陸居民獲準去臺灣的,糧、油、戶口手續應如何辦理?
大陸居民獲準去臺灣定居的,在領取前往臺灣的旅行證件後,應立即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糧、油、戶口註銷手續。大陸居民獲準短期去臺灣的,出境後超過半年的,糧、油、戶口關系自行取消。
到目前為止,臺灣尚未開放大陸人士赴臺旅遊,您想去臺灣的話,只能以探親或交流訪問性質去,手續較煩瑣。
現在普通遊客想前往臺灣旅遊,需要提前20天準備,因為入臺證的辦理就需要花費12天至13天。
據了解,由於大陸與臺灣的旅遊尚未開通,目前各大城市的知名旅行社都沒有“臺灣旅遊”的業務。正因此,壹些在網上公布了聯系方式的機構,壹般僅以個人名義私下提供服務,而對於如何辦手續則是在有旅遊意向後“手把手”地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