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申請辦理則舉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2、申請辦理居住證的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3、如果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六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六個月以上;
4、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5、申辦人攜帶有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身份證等,現場給予辦理。
廈門居住證辦理條件:
流動人口在廈門辦理居住登記,並實際連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登記滿180天,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可申領。
1、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2、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
3、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
廈門居住證辦理流程:經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窗口工作人員當場進行免費拍照→按二代證要求采集指紋→錄入系統→非首次領證的要收費→受理完成後打印《福建省居住證領取憑證》,經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窗口工作人員當場進行免費拍照,按二代證要求采集指紋,錄入系統,非首次領證的要收費,受理完成後打印《福建省居住證領取憑證》。自居住證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居住證發放給申請人。由於實施初期,居住證由省廳統壹制證,申請人領證時間可能有所延長。
居住證受理材料:
1、申領人出具有效登記憑證或暫住證;
2、填寫《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表》;
3、申領人及代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根據規定提供相關證明原件及材料復印件驗原件:
1、合法穩定就業:自主創業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提交投資、開業的相關證明;勞動就業的,應提供勞動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明、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及社保繳交憑證;
2、合法穩定住所: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等;居住在親友所有房屋,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等和房屋所有權人聲明房屋所有權人與申領人關系、申領人居住本地址情況、是否同意將其所有房屋作為申領居住證的居住處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應當提供與房屋出租人或實際管理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居住在用工單位或學校的,應提供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連續就讀:大中院校學生,應提供本人的學生證或大中院校出具的錄取證明;就讀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的,應提供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等。
綜上所述,申領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受理點進行初步核對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簽名確認出具受理回執。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