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並入田賦征收的壹種賦稅制度。
又稱攤丁入畝、地丁合壹、丁隨地起,通稱地丁,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壹次重要的改革。為了保證政府賦役收入,清政府於康熙五十壹年(1712)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以後征收丁銀的標準,把丁銀固定下來,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為攤丁入地創造了條件。康熙五十五年(1716),攤丁入地首先在廣東實行。隨後各省紛紛題請,至光緒八年(1882)全國絕大多數省府都實行了此項賦役制度。各省做法不盡相同,有的攤丁於地賦銀,有的攤丁於地糧,有的則攤丁於地畝;或全省均攤,或各府州縣分攤;有的民田與竈地、屯田分別攤征,有的通省地糧內均勻帶征;個別者只將無業窮丁攤丁入地,有產之家仍不在其內。以後,各項差役、加征苛派亦陸續歸入田賦,完成了賦役制度的改革。攤丁入地使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有所加重,也在壹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並;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同時,政府也放松了對戶籍制度的控制。這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