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復印用A4紙,含戶口簿主頁)。
2、當事人提交3張大壹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相片。
(三)結婚登記程序
1、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同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鎮或街道辦事處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各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聲明書》中“聲明人”
壹欄簽名或按指印。
4、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
5、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