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肇事逃逸是包含兩種情況的,壹方面由於駕駛人員造成了肇事行為,即造成了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立即報警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認定來進行處理;另壹方面由於駕駛人員沒有選擇接受處理而逃逸,則構成了逃逸情況,需要根據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追責和處罰。
有以下情形,交警就會判定行為人是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壹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1、認定逃逸存在壹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
2、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後逃避責任追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和第二款第(壹)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