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生證明—辦理程序
1、由嬰兒的家屬在產婦出院前,攜帶《孕產婦保健手冊》或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嬰兒父母的戶口本、身份證、生育證在戶口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2、非本地戶口在我市醫療機構出生的嬰兒,由其父母(監護人)攜帶接生機構出具的新生兒醫學記錄、嬰兒父母的身份證、生育證等有效證件,在市婦幼保健所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3、在醫療機構外出生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程序。對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由各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二、出生證明—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壹份
2、戶口簿
3、孕產婦保健冊
4、兒童保健冊
5、準生證(壹孩生育登記單)
6、出院結算單、收據
7、新生兒母親手戳
8、新生兒姓名
9、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10、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旁證為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壹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
三、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壹欄可空項其余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壹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壹頁)地址壹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復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托他人代辦需寫壹份委托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壹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後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可憑孩子的準生證和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到小孩出生的醫院辦理孩子的出生證;
如果孩子出生超過兩個月了還沒辦理出生證的話,可憑孩子在出生醫院的醫學證明到市婦幼保健院辦理;
如果孩子是在家裏出生的話,可憑接生醫生出具的出生證明到市婦幼保健院辦理。
孩子出生在醫院,怎麽能在居委會辦理?及早辦理,越早越簡單。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於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