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捕食國家級保護動物,屬於緊急避險,不犯法。但有可能妳事後在證明“自己當時的確處於即將餓死”這壹條件時有點麻煩,因為當時只有妳壹人在場,沒有其他證人,但也會從輕處罰。 “法外狂徒”羅翔老師就講解過緊急避險這壹條款,他的原話是:
《刑法》第二十壹條——緊急避險:
所以,在緊急情況下,捕食珍稀動物是可以的,但必須要到迫不得已、沒有其他辦法的時候才能做。不過那時候妳餓得手腳發軟,抓到它們有點困難,但那是另壹碼事了。 簡單來說,法律是人類撰寫的,是人類意誌的體現,目的是保障人類的權益,人類這壹物種地位最高,其余任何物種都不能與人類相提並論。當人類與其他動物發生沖突時,人的生命安全永遠是第壹位的。如果壹個人蓄意殺害了另壹個人,那罪行比較大,最高可死刑。但壹個人用同樣的方式故意殺害了保護動物,那頂多是十幾年有期徒刑,不會判死刑。所以網絡上把壹級保護動物稱為“牢底坐穿獸”那都是開玩笑的。
我國發生過不少惡意殺害保護動物的事件,但最多也都是判了十幾年。
2009年12月,雲南猛臘縣非法獵殺野生印支虎壹審宣判,被告人康萬年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12年。這只被殺害的印支虎被很多人認為是我國境內最後壹只野生印支虎。 2014年雲南昭通殺害野生大熊貓事件,兩名犯罪者分別被判決13年和11年有期徒刑。
2014年河南兩青年捕獲了十幾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並售賣,兩人均獲刑10年。這件事被媒體歪曲為“大學生掏鳥蛋被判10年”,造成了惡劣影響。
可見,就算是主觀惡意殺害國家級保護動物,最多也只判十幾年,與故意殺人罪還是不能相提並論,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還算比較嚴厲的,其他國家就更松了,所以偷獵現象屢禁不止。
不犯法。
人的性命還是比各級保護動物更重要的。快餓死了可以吃保護動物,受到生命威脅是也可以擊殺它。
這種情況屬於緊急避險。不過,事後很難證明自己當時正處於快餓死的狀態,所以被處罰的可能性極大。
但是我認為人快餓死的時候是不可能有能力吃到保護動物的。
這是前八個珍惜動物:
NO1:“國寶”大熊貓
NO2:滇金絲猴
NO3:“海上大熊貓”中華白海豚
NO4:朱鹮
NO5:丹頂鶴
NO6:揚子鱷
NO7:北極熊
NO8:高鼻羚羊
大熊貓咬合力160公斤。北極熊450公斤。鱷魚咬合力過千。海豚羚羊猴子妳根本追不上。還剩兩個鳥,沒見過徒手抓鳥的,除非妳會“雀不飛”。doge
所以,跟貝爺學壹下,老老實實抓蟲子吃吧,高蛋白,有營養!
人快要餓死了,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獵殺、食用珍稀保護動物,如果確實存在緊急避險或沒有期待可能性等責任阻卻事由,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大熊貓
正確認識珍稀保護動物有人說生命平等,動物不是物,這話從道理上講固然沒錯,但 在各國法律中,動物都是參照為物進行管理的 , 社會 現實也要求我們必須這麽做,因為動物不是可以承擔責任的主體。
但很多人把野生動物當成無主財物,認為人人可以取而用之,這是不對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也就是說,非法獵殺珍稀保護動物損害的公***利益,侵犯的是國家野生動物管理秩序。
東北虎
如何才構成緊急避險?所謂緊急避險,是針對現實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保護較大的權益,迫不得已損害較小的權益的做法,還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這幾個條件同時滿足並不容易。
人的生命權利當然高於國家的財產權利,因此人快要餓死的情況下吃個東北虎、大熊貓、朱鹮、穿山甲都不違法。但前提是真的要餓死了,而不是只是遭到了經濟損失。
有人說,我的雞被猞猁殺了5只,我都沒法過年了,把猞猁殺了算緊急避險嗎?不算。首先,這不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其次,沒有要餓死的現實緊迫性;最後,很難稱得上是“迫不得已”。
朱鹮
有人說,我就住在山裏,不打獵就會餓死,獵殺珍稀動物算緊急避險嗎?也不算,原因和上面的差不多,沒有現實緊迫性,也算不上迫不得已,除非是困在山裏出不來了。
順帶說句,西方國家有的會給壹些傳統狩獵民族壹部分狩獵配額,如加拿大的因紐特人可以捕鯨,可以獵殺北極熊。而我國都不存在,目前我國立足於國情實行“壹刀切”管理,對珍稀保護動物就不存在合法狩獵。
還有人說,我要獵捕野生動物作為中藥材,治病救人,算緊急避險嗎?還是不算。民間偏方缺乏科學論證,現實中根本不存在不吃某種野生動物就會死的情況,沒有壹種動物器官那麽神。
白鱀豚
上面幾個例子其實都是涉及經濟利益的,和人的生命權利無關,而私人財產權利當然小於公***利益。 正確做法是,改變“靠山吃山”的陋習,現在不是茹毛飲血的原始人時代了,種地、打工,實在不行還可以向國家申請低保,怎麽也不至於餓死 ;而國家保護動物損害了個人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順帶說下,有人說,我就是有血性,哪只動物殺了我的雞,我就是要殺了它報仇,行嗎?也不行。這些人其實還是把動物“人格化”了,法律禁止雙標,動物在法律上就是個“物”,不享受人的權利,自然也不用承擔人的責任。正確做法是,誰的動物傷害了妳,妳找誰賠,是鄰居寵物妳就找鄰居,是保護動物妳就找國家。
還有壹點就是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吃野果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殺保護動物;殺壹只保護動物就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殺兩只。
普氏原羚
何為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期待壹個人守法的可能性;又稱為非難可能性,即過錯的可譴責性。 人應該守法,非法獵殺野生動物構成犯罪,但人不吃野生動物就會餓死的情況下,我們根本無法期待他守法。換言之,雖然他的做法觸犯了刑法,但他的行為不具有可譴責性。這點就不再展開說了。
提問者幻想了壹個場景,壹個要餓死的人,身邊只有“牢底坐穿獸”,比如大熊貓,人吃了熊貓犯罪嗎?答案是不犯罪,構成緊急避險,而且也沒有期待可能性。但通過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到,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揚子鱷
在自然界,任何生物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對其他生物予以掠奪,遠古時代的人類就是如此。但現在 社會 ,人類的自然屬性已經大大減弱,更多的靠 社會 進行管理和調節。 壹方面,全球範圍內人類是主導者,動物處在被剝削的地位上;另壹方面,人類不能再搞“弱肉強食”那壹套了,要按 社會 規則(法律和道德)辦事。
人快餓死的時候吃野生動物不算犯法,因為我國法律有壹條叫緊急避險,也就是在人身受到安全威脅,在零下二十度下著雪,我沒衣服了遇到熊殺熊去皮取暖這是不犯法的,但妳殺不殺得了是妳的問題了。但後期有壹個取證妳很麻煩,要證明在當時妳屬於緊急避險的狀態采取捕殺野生動物。這就相當麻煩,因為當時就會妳自己在場荒郊野嶺的妳咋取證,但也會從輕處罰。所以大家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這指的是生命收到威脅,而不是妳沒錢窮到萬不得已去捕殺野生動物,如果因為金錢利益捕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以法律是在壹定 社會 環境下對人的 社會 意識的反映,法律是人制定的在 社會 當中人的生存地位肯定要高於動物,所以這就是為什麽那麽多人蓄意捕殺野生動物只能處以有期徒刑而不能處以死刑的原因,因為殺的是動物而不是人,所以這就是為什麽很多人出獄後繼續捕殺野生動物因為不判死刑。這就給了很多人壹個空子,鉆法律的空子,而我們又無能為力。但是有壹種情況要是捕殺野生動物是違法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就是因為利益問題,有人說我活不下去了殺幾個熊怎麽了?問題是妳不是生命被熊威脅或者是處在極端情況下,那是妳貪得無厭,妳自己窮沒錢,沒錢妳可以幹別的,為什麽要捕殺野生動物?幹什麽不能賺錢?有其他可替代的方式來解決妳的金錢利益需要,妳如果還捕殺野生動物就是犯法,而不是妳窮妳有理!所以在快餓死的時候殺了野生動物保命算上是緊急避險,如果因為金錢利益捕殺那就是犯法,妳窮的活不下去了妳可以打工賺錢,不是妳無視生命的理由!
這個問題很顯然是在考驗大家對於人和動物區別的認識。
我們知道就算是獅子老虎在不饑餓的狀態下也不會攻擊人類,而且有調查顯示其實動物攻擊人類不是為了食物而是妳侵犯了它的領地,因為人類在動物眼裏畢竟也是不好對付的。
動物會處於動物的本能攻擊人類甚至吃人。
但是,這裏就要說到人與動物的區別了,人相比動物肯定是有著更高的認知的,當妳身處險境時去捕殺動物吃這沒什麽,但是妳明知道是珍惜動物卻去捕殺它,那妳跟動物有什麽區別呢?畢竟在人的認知裏與其捕殺動物還不如去找別的食物來的方便。
再者說到題目中,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吃珍稀動物犯不犯法。這個肯定犯法,因為妳無法證明妳是不是真的在這種情況下去捕殺壹只動物,因為妳是人不是動物,妳有思想可以選擇,有動物的情況下,必然也能找到別的食物。再說了,快要餓死,除非妳撿到了已經死亡的,不然誰吃誰還不知道呢。
有的人說,人的生命高於壹切,不好意思,真的要在這些珍稀動物面前妳可能壹文不值。特別是野生的珍稀動物,當然妳吃了壹頓之後,可能就要投胎了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能逮住什麽先吃飽了再說,其中包括大熊貓,金絲猴,羚牛等等,因人的生存是第壹位,它核心要素是保護人的生命,而不是什麽動物。任何動物沒有超越人的生命權的特權,再說了法律還專門賦於人,有緊急避險權。
人在快餓死的緊急關頭,只有先保持住生命,才能體現人的重要性,才能體現人的生命高於壹切,更能體現人命關天。
只有人保住了生命,才能向法律說明,是在快餓死,生命遭受到死亡威脅的情況下,才吃了保護動物,要不然自已被活活餓死,真是死不冪目,壹個餓死鬼有何臉面去見閻羅?再有妳寧願死也不食保護動物,妳死後法律並不會獎勵妳,或送揚妳是個功臣,更不會為妳立碑豎傳。
所以生命至上,人權至上,保存自我才是第壹位。
不犯法,在法律上講,這個叫做 緊急避險 。
吃,可勁吃,只要能活下來。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保護熊貓或者金絲猴的利益。
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不管這個動物是不是珍惜動物,只要它能讓妳活下去,都可以吃掉它。
我很喜歡的壹位法學的老師,羅翔老師,就就此問題做過解釋。他說過,人是 無價之寶 ,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人。
若讓壹個活生生的人餓死而去,為了保護珍稀動物,那可算得上真正意義上的 本末倒置 。
我們人類之所以保護珍稀動物,是為了維護地球生物的多樣性。而為了維護地球生物多樣性的最終目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人類能夠更好的活下去。
既然妳已經快餓死了,也就是說妳的生命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只有吃到這個珍稀動物才有活下去的希望。
那妳絕對要吃下去,完全不犯法,這是 緊急避險 。
但是那些為了吃野味而吃野味,為了吃珍稀動物而吃珍稀動物的人,是嚴重違法的。
因為他們的生命安全並沒有受到威脅,吃珍稀動物只是為了滿足他們個人的貪欲,這並不屬於緊急避險。
這樣的人是要依法處刑的,並且隨著我國關於珍惜動物保護的法律越來越完善,像這樣的人受到的處罰也會越來越重。
而那些捕捉珍稀動物為他們謀利的人更是罪不可數,法律會給予他們嚴懲。
回到這個問題上,在妳即將餓死的時候,吃任何珍惜動物都不犯法。這都屬於妳緊急避險下的無奈之舉。
若是為了通過捕捉珍稀動物謀取個人利益的話,是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希望大家能夠樹立珍惜動物的法律意識,為維護地球的多樣性做出自己的貢獻。
別逗了,都快餓死了還有力氣去殺野生動物,妳那餓得快死有氣無力的樣子能打過熊貓?能打過東北虎?還是能飛起來抓金絲猴?除非妳帶著槍,但妳這是偷獵嘛,是犯法的。
妳說有力氣殺熊貓,那妳就沒力氣多找找殺非珍稀動物吃?就不能嚼嚼樹皮吃吃土?妳看我們大學生,月底哪個不吃土的?妳都快餓死了,吃點土怎麽了?喝點河水怎麽了?就要跟珍稀動物過不去,這不是故意的嗎?哪裏來的不犯法呢?除非真的妳運氣差,周圍除了壹頭熊貓就沒其他了,妳又拼死弄死了熊貓……這個情況我看可能性太小了……
這種情況可以考慮刑法中的緊急避險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迫不得已損害另壹個較小或同等法益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問題中的關鍵是快餓死的時候吃珍惜野生動物是否迫不得已,在快餓死時有沒有其他合理辦法讓自己不要餓死。如果在深山老林中孤立無援,野外生存能力不強,僥幸逮住珍惜野生動物,為了生存不得不吃,那就是緊急避險,如果生活在城市裏,好吃懶做饑腸轆轆,不工作不乞討,不吃流浪貓狗,非要吃珍惜野生動物,那就是沒有以合理方法排除危險,不是迫不得已,不屬於刑法中的緊急避險,依舊要承擔刑事責任。
餓到極致會發生人吃人,吃動物算好的了。
生存的第壹法則是要讓自己活下去,法律道德都是解決溫飽問題以後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