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酒店的退房都有自己的規定和標準,在超出的時間,可以申請延遲;
2、可以直接到酒店前臺處咨詢辦理,需要攜帶個人相關證明,房卡等;
3、壹般房間內均有電話,如果不方便或者時間緊急,可以利用電話直接撥通前臺服務;
4、如果本人不在酒店,可以打開預定時候的訂單界面,通過詳情頁找到電話,去進行延遲處理;
5、也可以直接找每個樓層的服務人員處理。
延時退房指的是賓客在住店期間退房時間超過酒店規定的退房時間。
客人延時退房的處理具體如下:
1、酒店客人退房時間規定為中午12:00之前。
2、延遲退房時間以超過1.5小時(即13:30)開始計,通常延遲退房時間至晚上6時前應加收半天房租,延至晚上6時後退房應加收全天房租;
3、如客人因故要求延遲退房時間又要求免收租時,可根據不同實際情況和具體退房時間給予考慮。延遲退房時間免收日租需經大堂副經理或前臺主管以上人員同意並在“接待通知書”上簽字認可;
(1)重要客人(VIP);
(2)酒店常客;
(3)公司協議價客人;
(4)由酒店行政人員介紹的客人。
5、客人需延遲退房時間,壹律由接待處發出“接待通知書”(房租更改單),第壹聯由接待處存檔,第二聯即送前臺收銀處,第三聯送前廳部辦公室,以便該部及時掌握客人退房情況以安排工作。
綜上所述,延遲退房兩小時之內壹般增加收費房費的25%,四小時之內壹般增加收費房費的50%,達到18點壹般收取全日房費,延遲退房是指賓客在住店期間的退房時間超過酒店規定的退房時間。
客房房門應當裝置防盜鏈、門鏡、應急疏散圖,衛生間內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內應當放置服務指南、住宿須知和防火指南。有條件的飯店應當安裝客房電子門鎖和公***區域安全監控系統。飯店應當確保健身、娛樂等場所設施、設備的完好和安全。對可能損害客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場所,飯店應當采取防護、警示措施。警示牌應當中外文對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