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壹般隨母親生活;
2、八周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3、對於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孩子,主要根據雙方的撫養情況、經濟狀況、雙方老人幫助撫養的情況等綜合考慮。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費給付標準,壹般按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決定。壹般是有固定收入的,壹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為標準,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提高到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標準。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