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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壹)所需材料:1.《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2.結婚證;3.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屬未育的,提供近三個月本縣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屬生育壹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縣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證明。屬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縣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4.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1)只生育壹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屬於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二)辦理部門: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三)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後留復印件退原件並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壹步核實。

(四)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如需進壹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