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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於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2017)

第壹條 為了正確確定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有關國家間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以下稱受惠國)進口並且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貨物的原產地管理。第三條 進口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其原產國為受惠國:

(壹)完全在受惠國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受惠國境內全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受惠國境內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但是在該受惠國完成實質性改變的。

本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實質性改變”,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標準予以確定。

原產於受惠國的貨物,從受惠國直接運輸至中國境內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相應的特惠稅率。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第(壹)項所稱“完全在受惠國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壹)在該受惠國出生並且飼養的活動物;

(二)在該受惠國從本條第(壹)項所指的動物中獲得的貨物;

(三)在該受惠國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四)在該受惠國狩獵或者捕撈獲得的貨物;

(五)在該受惠國註冊或者登記,並且合法懸掛該受惠國國旗的船只,在該受惠國根據符合其締結的相關國際協定可以適用的國內法有權開發的境外水域得到的魚類、甲殼類動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六)在該受惠國註冊或者登記,並且合法懸掛該受惠國國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條第(五)項所列貨物獲得的貨物;

(七)在該受惠國開采或者提取的礦產品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質,或者從該受惠國根據符合其締結的相關國際協定可以適用的國內法有權開采的境外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魚類、甲殼類動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貨物;

(八)在該受惠國消費過程中產生並且收集的僅適用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

(九)在該受惠國加工制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用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十)利用本條第(壹)項至第(九)項所列貨物在該受惠國加工所得的貨物。第五條 除《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另有規定外,在受惠國境內使用非受惠國原產材料進行制造或者加工,所得貨物在《稅則》中的四位數級稅則歸類發生變化的,應當視為原產於該受惠國的貨物。

使用非受惠國原產材料制造或者加工的貨物,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不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但是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成交價格不超過該貨物價格的10%,並且符合本辦法其他適用規定的,該貨物仍然應當視為受惠國原產貨物。第六條 除《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另有規定外,在受惠國境內使用非受惠國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其區域價值成分不低於所得貨物價格40%的,應當視為原產於該受惠國的貨物。

本條第壹款所稱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比例:

貨物價格-非原產材料價格

區域價值成分= --------------------------×100%

  貨物價格

其中,“貨物價格”是指按照《海關估價協定》,在船上交貨價格(FOB)基礎上調整的貨物價格。“非原產材料價格”是指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CIF),包括不明原產地材料的價格。非原產材料由生產商在受惠國境內獲得時,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成交價格,不包括將該非原產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過程中產生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以及其他任何費用。第七條 原產於中國的貨物或者材料在受惠國境內被用於生產另壹貨物的,該貨物或者材料應當視為受惠國的原產貨物或者材料。

受惠國是特定區域性集團成員國的,該集團內其他受惠國的原產貨物或者材料在該受惠國用於生產另壹貨物時,所使用的其他受惠國的原產貨物或者材料可以視為該受惠國的原產貨物或者材料。第八條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

(壹)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藏期間處於良好狀態而進行的處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裝配成完整品,或者將產品拆成零部件的簡單裝配或者拆卸;

(三)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

(四)洗滌、清潔、除塵、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塗層;

(五)紡織品的熨燙或者壓平;

(六)簡單的上漆以及磨光工序;

(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殼、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拋光以及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者加味,或者形成糖塊的操作;部分或者全部將晶糖磨粉;

(九)水果、堅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殼;

(十)削尖、簡單研磨或者簡單切割;

(十壹)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縱切、彎曲、卷繞、展開;

(十二)簡單裝瓶、裝罐、裝壺、裝袋、裝箱或者裝盒、固定於紙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簡單的包裝工序;

(十三)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誌、標簽、標識以及其他類似的區別標記;

(十四)同類或者不同類產品的簡單混合;糖與其他材料的混合;

(十五)測試或者校準;

(十六)僅僅用水或者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性質;

(十七)幹燥、加鹽(或者鹽漬)、冷藏、冷凍;

(十八)動物屠宰;

(十九)第(壹)項至第(十八)項中兩項或者多項工序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