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作品《行為藝術:從未來派到現代派》(Performance Art: From Futurism to the Present)中,行為藝術學者羅斯李·哥德堡(RoseLee Goldberg)如是說:
“行為藝術壹直是壹種直接對大眾進行呼籲的方式,通過使觀眾震驚,從而重新審視他們原有的藝術觀及其與文化之間的聯系。相反地,民眾對媒體的興趣,尤其在20世紀80年代,起源於民眾對進入藝術世界的顯著欲望,這種‘進入’包括觀賞其典禮、其獨特的社團,以及藝術家們設計出的種種驚異(且通常非正統)的表演。行為藝術作品既可以單人也可以群體完成,可含由表演者自創或協作完成的燈光、音效及視覺效果,表演地點可以是美術館、畫廊、或其他‘替代場所’劇院、咖啡館、酒吧、街角等等。與戲劇不同的是,在行為藝術表演中,表演者就是藝術家本人,偶爾會有壹類似演員的角色,表演內容也罕有傳統結構或敘述方式。表演既可以是壹系列密集的手勢,也可以是大尺度的視覺戲劇;既可以是自發的即興表演,也可以是經過數月排練的演出;持續時間可從幾分鐘到數小時不等,場次不限,有否劇本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