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劃生育主要內容及目的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是指由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服務站出具的,適用於晉職、晉級、調配幹部、招工招幹、上戶口、隨遷、評先、人大代表、政協候選人的證明材料。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壹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辦計劃生育證所需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本人近期壹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4、已生育子女的,應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違法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壹)辦證條件
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辦證機構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
三、辦計劃生育證明的方法
未婚未育的。標題寫“計劃生育證明”;內容寫清住址(___街道___村居或小區)、姓名、出生年月,然後寫未婚未育、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內容寫完後寫上“特此證明”,由經辦部門簽字、蓋章,如果需要可以寫上意見。
未婚有生育的。格式同上,在內容上要修改為未婚、___年___月___日生育孩子(男孩或女孩),有第二胎的以此類推;再寫上是否有節育措施。
初婚未育的。格式同1,只是在內容上修改為結婚登記時間、屬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已婚生育壹個孩子的。格式同1,在內容上修改為登記結婚時間、屬初婚、生育孩子(男孩或女孩等)時間,是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其它情況選擇寫(例如是否有節育措施等等)
已婚生育兩個孩子及以上的。格式同1,在內容上修改為登記結婚時間、屬初婚、生育第壹個孩子(男孩或女孩等)的時間、生育第二個孩子(男孩或女孩等)的時間、生育第三個(如果有必要),其它情況選擇寫(例如是否有節育措施等等),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如實填寫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