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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規定

河北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規定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布部門: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文號: 冀勞社辦[2003]26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業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省勞動保障廳冀勞社[1999]234號文件下發後,壹些單位詢問,曾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如何掌握等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壹、企業原從事特殊工種且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規定年限的職工因工作調動、崗位調整或由於企業轉產改制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並在非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5年以上,在達到國家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如果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原則上不應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但對於確因從事特殊工種而影響身體健康現在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並出具證明,仍可按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二、從事過特殊工種且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規定年限的下崗或失業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重新上崗或再就業後在非特殊工種崗位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如果扣除其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時間不滿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時間滿5年以上的,按第壹條規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在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每滿壹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從特殊工種崗位提前退休的,從到達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至正常退休年齡任何年齡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發,但增發總比例不得超過7%;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四、除原國家有關部委或我省有特殊規定外,本行業工種凡未明確為特殊工種的,壹律不能參照其他行業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下發之前已按過去有關規定處理過的問題,不再重新處理。今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印發《關於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的起草說明

 我廳《關於辦理提前退休工種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辦[1999]234號)下發後,壹些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以及職工壹直對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原由是不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規定存有不同認識,實際工作中也帶來了不少問題。對此,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今年3月下旬,在全省養老保險科(處)長座談會上進行了討論,在此之前也征求了省社保局的意見。根據各市和省社保局的意見,我們又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壹、關於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的掌握問題。在討論中,壹種意見認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應全部放開。另壹種意見認為,我省按冀勞社辦[1999]234號文件規定執行已經5個年頭了,經過幾年做工作,大多數企業及職工都已基本認可,如全部放開,對於以前按234號文件妨行未批準退休的,有可能找後賬,引發不安定因素,另外,全部放開後,提前退休人數將大幅攀升(目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占退休總人數的比例在50%以上)。根據大家的意見,經過慎重研究,我們認為,在目前條件下,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還是應采取適當控制的辦法,尤其是對因工作調動、崗位調整或由於企業轉產改制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並在非特殊工咱崗位工作滿5年以上,目前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不願提前退休的,應進行控制。但對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身體有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仍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但必須有嚴格的控制措施和程序。根據各市的意見,我們設置了由縣級以上醫院或職業病 防治機構出具機構診斷證明、由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程序,以加強控制。另外,對下崗失業人員領取下崗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的時間不計算為脫離特殊工種崗位的時間。

 二、關於按特殊工種退休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問題。按特殊工種退休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我省對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的壹項特殊政策,其源於國發[1978]104號文件對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的折算工齡,但國家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時沒有對從事特殊工種職工退休時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規定。原勞動部《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產發[1999]275號)規定:?從事井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繳費工資也多,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就相應較多,因此,在退休時也不宜另外提高計發標準?。但我省為了保持新老辦法政策的連續性,所以在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初期規定:1994年10月底以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滿8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6%,從事高溫井下工作滿9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新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這壹規定從冀勞[1994]108號文件開始,壹直延續到冀勞[1996]7號、冀勞[1998]47號等文件。到冀勞社辦[1999]234號文件時,對增發比例作了統壹規定:1994年10月底以前從事井下、高溫滿9年以上、從事有毒有害滿8年以上的',每滿壹年都按0.3%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規定對增發的總比例進行控制,即:提前5年退休的(55周歲)增發的總比例最高不得超過7%;提前4年退休的(56周歲)不得超過5.6%;提前3年退休的(57周歲)不得超過4.2%;提前2年退休的(58周歲)不得超過2.8%;提前1年退休的(59周歲)不得超過1.4%;從事特殊工種到達正常退休年齡退休的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對於上述規定,各市和省社保局認為有鼓勵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之嫌,並且,國發[1978]104號文件只規定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可折算工齡,並未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按正常退休年齡退休不折算工齡。

 綜合考慮我省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政策的連續性和各市的意見,我們提出: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在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每滿壹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從特殊工種崗位提前退休的,從到達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至正常退休年齡任何年齡段退休,都按比例增發,但增發總比例不得超過7%。考慮到我們下發文件目前就是要適當控制提前退休,所以同時也規定:對脫離特殊工種崗們5年以上按特殊工種退休時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二○○三年四月二十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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