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我剛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也很驚奇,所以壹直在追後續,弄清楚來龍去脈以後,和做律師的朋友討論了壹下,覺得判決沒有問題,其實說來簡單,就是清徐縣法院認為,丁女士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註意義務。
其實此案的爭議在於造成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證明?還是銀行管理出現漏洞?
以下就這兩點詳細的說壹下。
先簡單回顧下事件的時間脈絡及案件詳情:
2019年6月,丁女士拿著身份證去銀行查看存款情況,意外發現1200萬元“不翼而飛”,其隨即報案。
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拘留,後其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被判處無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起訴清徐農商行。根據企查查官網顯示,該案於2021年7月6日第壹次開庭。
2021年,法院壹審判決丁女士擔責80%。
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審法院判決書,維持原判。
王某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2017年初,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說單位有理財任務,希望她能幫幫忙。丁女士先後給王某轉去500萬元,理財到期後本金和收益***543萬元。2019年3月,為幫王某完成任務,丁女士同意將這筆錢轉為定期,還另存了200萬元活期。
該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農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農商行營業部分別存入300萬元和200萬元定期存款。在最後壹筆存錢過後,王某某以大額存款可代領禮品為由在營業廳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單和身份證。
然而十幾天後,禮品沒有送來,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證也未成功。丁女士隨即到銀行查詢,發現先前存的543萬元根本沒有入賬,另外的700萬元也被王某某轉走了。
經事後調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萬元定期存款後的次日上午,王某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證和存款單,並持自己的身份證前往清徐農商行清源支行的櫃臺辦理轉賬手續。在丁女士存入200萬元的當天下午,王某某就到清徐農商行營業部將錢轉走。
為什麽儲戶被判擔責八成?
丁女士出於對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願將其身份證和銀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資金損失是王某某實施詐騙犯罪行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丁女士與王某不僅僅是普通親戚間的信任關系,有大量證據顯示,王某某本人與丁家多人長期存在大額頻繁經濟往來。
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辦理存款和轉賬業務時,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證件、存折、存單、銀行卡等,丁女士也將相關密碼告知王某某。
為什麽銀行僅擔責二成?
問了做律師的朋友,朋友表示如果丁女士真的給到王某某身份證和密碼等重要信息,的確是丁女士的重大過錯,其需要承擔首要責任。
看了網上披露的判決書,法院認定儲戶擔責的原因是,壹般情況下,存款人辦理個人儲蓄業務前,對個人賬戶資產情況應當知曉,否則無法辦理後續的個人儲蓄業務。而丁女士長期將身份證等交給他人,對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範措施,未對自身財產盡到安全保管的基本註意義務,應對自身的財產損失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而銀行僅僅承擔二成責任是由於清徐農商行對涉案的大額款項當天或次日存、取,未盡到保障存款人資金安全的審慎註意義務,故對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損失應承擔壹定的過錯責任,法院因此判決清徐農商行承擔20%的責任。
銀行與儲戶責任如何劃分?
律師朋友表示,壹般來講,儲戶把錢存進銀行,銀行確有責任確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體情況則不同。
如此次案件中儲戶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單、身份證、授權書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過銀行正常流程轉移存款,存在主動授權行為,故個人儲戶承擔首要責任。
若儲戶並未主動授權,而是犯罪分子通過偽造、變造手段進行存款轉移,則需要判定銀行在核驗當事人身份等業務辦理流程中是否存在過錯。
目前對於儲戶存款損失,銀行的擔責範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基於具體情況進行判定,農商行或地方性銀行的程序不規範通常是其承擔糾紛主要風險的原因。
通過目前公開可見的信息來看,此次案件中銀行並無明顯重大過錯,但王某某仍歸屬於銀行職員,因此法院判決銀行承擔20%責任,可能更多是從銀行對員工管理角度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