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駕校需要條件和手續:
1.車駕駛培訓管理、考試發證的主管部門以外的社會團體、獨立法人單位等均可申請參加投標。申辦壹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投標人應具有達到規定的投資能力和場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項目的資產在7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700萬),現有用於本項目籌建的流動資金不少於210萬元人民幣;申辦二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投標人應具有達到規定的投資能力和場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項目的資產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現有用於本項目籌建的流動資金不少於90萬元人民幣。
2.在對投標進入駕駛培訓業的資格要求上,交通主管部門設定了諸多“門檻”:除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考試發證的主管部門以外的社會團體、獨立法人單位等均可申請參加投標。申辦壹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投標人應具有達到規定的投資能力和場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項目的資產在7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700萬),現有用於本項目籌建的流動資金不少於210萬元人民幣;申辦二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投標人應具有達到規定的投資能力和場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項目的資產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現有用於本項目籌建的流動資金不少於90萬元人民幣。
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二章培訓業戶
第六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業戶必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培訓許可證)。
第七條申請培訓許可證應符合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依據交通部頒布的開業條件及《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申請者憑培訓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九條培訓業戶必須嚴格按照培訓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規模培訓,嚴格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質量,無教練場地的培訓業戶須到符合條件的教練場培訓學員。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培訓業戶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進行審驗,並對培訓質量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壹條開辦教練場,應當分三個階段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請審查:
(壹)立項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初步設計文件;
(三)竣工驗收資料。
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對符合《機動車教練場技術條件》的,核發培訓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經營性教練場憑培訓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定期對教練場進行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