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管理在中國,但資金來源和註冊點在海外。中國目前禁止外國控制信息公司,外國風險投資家通常拒絕他們的公司在國內上市(事實上,由外國投資者控制的互聯網公司不能在國內上市,而且在證監會看來,可變實體是非法的)。
2、從監管的角度來看,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較高,要求上市公司持續盈利。企業結構不會那麽復雜。阿裏巴巴的控股結構包括多個子公司,每個子公司控制另壹個子公司。
3、從企業註冊的角度來看,目前中國有工商註冊,而美國有商業註冊。後者對企業本身的要求很低。在上市過程中,國內審批時間很長。2009年,在紐交所(NYSE)加入納斯達克(Nasdaq)之後,上市要求遠低於美國本土。
作為世界上最激進的交易所,納斯達克甚至允許雙重股權結構(阿裏巴巴沒有在香港上市的主要原因之壹就是交易所堅持權利平等)。阿裏巴巴管理層持有的股份不多,但其投票權大於普通股東。VIE結構,簡稱VIE,是指將公司的經濟利益轉移給第三方的壹系列合同。通過這種結構,日本的軟銀集團和美國的雅虎公司實際上持有阿裏巴巴的“多數股權”。
4、美國是壹個巨大的融資市場,阿裏巴巴認為它籌集到的217.6億美元在中國很難實現。
5、所涉及的稅收、審計和時間都是昂貴的。阿裏巴巴集團之前的上市準備,包括文件和期權,都是按照海外規定設計的。如果轉移回中國,壹方面是面臨大量的稅收,另壹方面是需要根據國內會計準則重新設計。“稅收的成本,審計的成本,簡直令人震驚。這超出了許多人的想象。
6、A股上市也不利於阿裏巴巴的國際化進程。
最後,國內的上市制度並不適合阿裏巴巴這樣的龐然大物的發展。或者這些互聯網公司不符合中國的上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