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作為王老吉商標的持有者,廣藥集團與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簽署合同,約定其對“王老吉”商標的租賃期限至2010年5月3日。此後,雙方簽署了兩份補充協議,將商標租賃時限延長。但由於加多寶賄賂廣藥集團原總經理李益民300余萬港元,又續簽10年。2011年12月,雙方正式對簿公堂,在380多天後,仲裁結果才最終宣布。
價值1080億元的“王老吉”商標合同爭議案,隨著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7月13日終審判決書,駁回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關於撤銷王老吉仲裁結果的申請。這意味著持續達445天的王老吉商標案件正式以廣藥集團的完勝大結局,廣藥集團收回鴻道(集團)有限公司的紅色罐裝及紅色瓶裝王老吉涼茶的生產經營權。王老吉商標租賃早已逾期,廣藥集團收回合法合理。 據裁決書,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的《“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雙方各負擔50%仲裁費。該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廣藥勝訴後,倪伊東稱,將保留向加多寶追訴2010年5月3日起損失的權利。所要求賠償金額內部還在商議中,尚未確定。“會結合生產經營運作情況,以及商標侵權的國際慣例。”加多寶悄然“去王老吉化”。
值得註意的是,就在“紅綠王老吉之爭”如火如荼的時候,加多寶已經悄然啟動去王老吉化”。從2011年年底,加多寶出品的紅罐王老吉涼茶產品啟用新設計產品包裝,此舉被外界認為是“去王老吉化”的開端。壹段時期內,紅罐包裝上壹面是“王老吉”,壹面打著“加多寶”。
另壹方面,廣藥積極招兵買馬。“紅綠之爭”並未公開懸念之際,廣藥集團已發布緊急招聘公告。5月10日,在廣藥集團官網,其發布了“第壹期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第壹期緊急招聘”稱全資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緊急招聘3000名“快消人才”。此舉被外界解讀為,提前為“紅罐”王老吉招賢納士。 壹道訴中禁令的頒布,終於讓王老吉“被改名”風波撥開雲霧見青天,真相大白於天下。
2013年1 月 31 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加多寶公司實施了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法院認為,為避免正在實施的虛假宣傳行為對本案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寶公司及在經營場所擺放相關廣告牌的彭某實施上述虛假宣傳行為。法院遂依法作出訴中禁令(民事裁定書《( 2012 )穗中法知民初字第 263 號》),要求加多寶等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為加多寶”、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或與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禁令壹出立即生效。
次日,王老吉大健康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將啟動法律程序,全面追究加多寶在全國各地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將保留全面追究抗拒執行禁令,傳播、發布虛假宣傳的單位和經銷商、個人的連帶賠償責任的權利。
12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老吉“被改名”案做出公開宣判,判定加多寶推出的“改名”廣告為虛假廣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至此,為期近壹年的王老吉“被改名”案繼“訴中禁令”後,有了最終的結果。法院判決:被告加多寶立即停止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廣告語,並賠償原告廣藥集團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支付廣藥集團合理的維權費用81萬元,在主流媒體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加多寶答辯稱,承認確實做過“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這個廣告,但不同意原告證據,認為該廣告不存在任何誤導成分。並稱廣告也履行了全部刊播審批和手續報備,嚴格做到形式合法和內容真實,經得起任何公平正義的司法審查。“紅罐”、“紅罐涼茶”是加多寶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有唯壹指向性,即加多寶產品,不存在任何誤導。原告稱這種廣告導致社會誤解王老吉要消亡,應承擔舉證責任。而關於“王老吉改名加多寶”的廣告語,加多寶公司從沒做過。
加多寶稱,加多寶與廣藥改名廣告糾紛,盡管廣州中院做出了壹審判決,但這並非最終結果。加多寶集團品牌部副總經理王月貴向媒體表示,官司對加多寶的市場沒有任何影響,加多寶仍然占據涼茶領導者的地位。對於壹審判決結果,加多寶發布聲明稱,已立即依法提起了上訴。
廣藥集團的代理律師曾赟表示,廣藥會保留上訴的權利。他認為:“雖然表面上看我們是勝訴了,但我們壹***提出了6條訴求,法院只支持了我們其中兩條,我們認為這是不夠的,而1000萬元的賠償也遠遠無法彌補廣藥的損失。我們也不排除會提出上訴的可能。”
針對王老吉與加多寶爭議已久的“改名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在2015年12月2日作出終審判決,加多寶被判定虛假宣傳,王老吉勝訴。判決結果顯示,加多寶還須賠償原告王老吉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081余萬元,並在《廣州日報》、人民網等媒體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2015 年12月15日,廣州醫藥集團、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 法理層面:
權威專家壹致認定紅罐屬於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
1)《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知名商品擁有特有裝潢權,該裝潢屬於知名商品的合法經營者,並可隨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經營者之間轉移。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均認定“王老吉涼茶屬於知名商品”,是無可爭議的事實!紅罐王老吉涼茶是王老吉涼茶中的壹種。廣藥集團之前授權鴻道生產經營紅罐王老吉,現收回紅罐王老吉的生產經營權後,特有裝潢權也隨王老吉涼茶生產經營權壹並轉移至廣藥集團。
2)根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加多寶對“王老吉”商標以及帶有“王老吉”商標的包裝裝潢的使用權至2010年5月2日終止,加多寶品牌的涼茶從2012年5月份才開始推出,其不是知名商品,更不可能擁有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的紅罐裝潢權。
3)早在1995年廣藥集團與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就明確規定授權鴻道集團生產經營紅色罐裝和紅色瓶裝王老吉涼茶。如果沒有所有權,又何來授權?紅罐及紅瓶王老吉涼茶本身就是廣藥集團所擁有的王老吉涼茶產品系列中的壹部分。鴻道繞過廣藥直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已無效。
加多寶繼續使用紅罐侵犯了王老吉涼茶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屬於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悉,由於紅罐官司廣受社會關註,相關法律界專家紛紛表態。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李明德主任、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張玉敏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張楚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崔國斌教授、華南理工大學關永紅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黃武雙教授、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兼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民商法學研究會會長周林彬教授等多位專家壹致認為,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特有的紅罐、紅瓶包裝裝潢權,自始至終都屬於廣藥,加多寶繼續使用紅罐包裝侵犯了廣藥的權利,加多寶公司生產經營與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近似包裝裝潢的加多寶涼茶,並在此過程中刻意制造市場混淆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王老吉大健康方面認為,加多寶生產、銷售紅罐涼茶使消費者造成了混淆,誤以為加多寶涼茶就是王老吉涼茶,公然掠奪王老吉的商譽,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2003年王老吉(由加多寶經營)與二十四味裝潢權先例
2003年王老吉狀告華力公司的二十四味涼茶侵犯其裝潢權。罐裝“王老吉”涼茶飲料是否為知名商品,原告加多寶公司使用的包裝裝潢是否為特有?
知名商品應當是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在認定知名商品時不能以任何人對該商品是否知道為必要條件,而應以該商品在相關的市場領域中有較高的知名度為條件。
“王老吉”涼茶歷史悠久,多年來在國內外市場享有盛譽,在廣東及東南亞地區幾乎家喻戶曉,並且產品行銷全國各地,憑其可靠的產品質量,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並且“王老吉”商標於1992年和1998年被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1993年和1998年被評為廣州市著名商標,2002年4月10日被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授予在其形象宣傳、廣告、品牌推廣和其產品包裝上使用“中國體育代表團專用標誌”、“第十四屆亞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合作夥伴”稱號、“第十四屆亞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唯壹專用茶飲料”稱號。
對此,被告華力公司也無異議。因此,“王老吉”涼茶是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知名度,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確認為知名商品,那麽罐裝“王老吉”涼茶飲料作為“王老吉”涼茶系列產品中的壹種,與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具有不可分離性。認定特有性主要看是否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和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上述兩性是相互關聯的,並且不需要任何部門認定和授予。本案中原告加多寶公司在其產品“王老吉”涼茶飲料上的裝潢,在文字、色彩、圖案及其排列,寓意明確,設計獨特,該裝潢底色、圖案與其名稱融為壹體,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並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為該商品所特有,應確認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應受法律保護。對於仿冒罐裝“王老吉”涼茶飲料的裝潢,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應予以禁止。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針對的只是“王老吉”商標,並非涉及裝潢權的許可合同。廣藥集團以偷換概念的方式,偽稱“明確授權紅罐及紅瓶予加多寶生產經營”,毫無事實依據可言。根據早在1995年廣藥集團與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僅僅規定授權鴻道集團使用“王老吉”商標而已,該合同涉及的同樣是商標權。廣藥集團理屈詞窮的狡辯“如果沒有所有權,又何來授權”,充分暴露了其從上到下都不懂法的本質,讓法律界齒冷。紅罐及紅瓶本身屬於外觀裝潢,按照誰設計誰受益的理念,其權利人只能是設計人,跟廣藥集團毫無關系。廣藥集團宣稱包裝裝潢屬於其所擁有的王老吉涼茶產品系列中的壹部分,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鴻道繞過廣藥直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已無效。
情理層面:
王老吉涼茶創立於清道光八年(1828年),1911年廣州王老吉遠恒濟以葫蘆招牌為記在中華民國政府獲準註冊。
由此可見,從王老吉遠恒濟到王老吉聯合制藥廠、再到羊城藥業和今天的王老吉藥業,王老吉在廣州的發展可謂壹脈相承、薪火相傳。壹代又壹代王老吉人憑借著獨有的涼茶秘方,創制出了壹代又壹代的涼茶產品。
壹季度王老吉紅罐涼茶勢頭喜人
紅罐涼茶從開始即是廣藥最珍視的資產,在收回紅罐王老吉的生產經營權之後,廣藥組建了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惜余力從產業源頭到品質,再到渠道的全面發力。繼2012年初步建立了快消團隊之後,王老吉采取了全國的渠道織網計劃繼續深化渠道下沈,預計打造1萬5千人規模的營銷團隊,再度深化王老吉的終端銷售網絡。
據悉,經過數月打造,王老吉的渠道已經覆蓋了全國市、縣、鎮的各級市場。“讓每個中國人都能喝到最正宗的王老吉涼茶”,成為王老吉大健康概念的構成之壹。而有良心的企業才能更被消費者認可。王老吉大健康經營發展狀況良好,2013年第壹季度,銷售更創新高,並對100億元的銷售目標充滿信心。
雖然隨著業績的不斷攀升,王老吉在涼茶市場的領軍地位愈加鞏固。但是王老吉從未忘記,是千千萬萬消費者的支持,才鑄就了今天的王老吉。
王老吉只以事實說話。以為消費者提供百年不變的品質,為消費者提供百年不變的口味,來支撐185年來消費者們對王老吉不變的信賴。
歷經185年,王老吉從水碗涼茶到涼茶包、涼茶顆粒,直至盒裝灌裝涼茶的演變,王老吉的載體不斷更新,但王老吉對消費者的那份感情不變。王老吉願意在廣大消費者的支持下,繼續堅守以事實說話,誠信經營,不以悲情營銷騙取同情,對於王老吉而言,壹罐實實在在的好品質涼茶,才是最有說服力的市場營銷。
但是王老吉莫名其妙的“被降價”、“被資金鏈斷鏈”、“被收購”等傳聞屢見不鮮。這是某些企業在特意的進行“有色營銷”,王老吉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涼茶案件始末呈現:
加多寶訴王老吉不正當競爭被重慶壹中院駁回
重慶市壹中法院對原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加多寶公司)訴被告何某、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下稱王老吉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壹案進行公開宣判:駁回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其繼續延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廣告語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加多寶公司訴稱,“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是原告經營的知名商品紅罐涼茶的顯著商業標記,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襲該廣告語侵占了原告的商譽,使廣大消費者誤以為王老吉公司生產的“此”紅罐“王老吉”就是過去原告生產經營的 “彼”紅罐“王老吉”。王老吉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判令王老吉公司承擔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的民事責任。同時,重慶壹餐飲店商戶何某由於有相關涉案行為也成為被告。
王老吉公司答辯稱,“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的權益屬於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的合法經營者即王老吉公司,原告是“加多寶涼茶”的經營者,不享有該廣告語的相關權益,原告主張的1000萬元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加多寶公司經商標權人許可於1998年10月起取得“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權,並用於其生產的紅色罐裝涼茶產品。原告為推銷其產品,設計了“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並與其關聯公司投入巨資制作了含有該廣告語的廣告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持續、頻繁、多種方式的宣傳,使該廣告語具有極高的知名度。2004年12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生產的使用前述外包裝和“王老吉”商標的涼茶產品為知名商品。2007年度至2011年度,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生產的使用“王老吉”商標的紅色罐裝涼茶產品連續五年列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壹名。2012年5月9日,原告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並從該日起改用“加多寶”商標。之後,王老吉公司經商標權人許可取得“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權,並於2012年6月3日上市銷售其生產的使用“王老吉”商標的紅色罐裝涼茶產品,該產品在2012年度的銷售額為17億余元。王老吉公司為推銷其產品,制作了含有“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廣告語的廣告,並在其官方微博及被告何某經營的餐飲店進行發布。
最後,關於王老吉公司使用涉案廣告語的行為結果。王老吉公司延用該廣告語,仍然是繼續宣傳“王老吉”品牌,不會也無法與其他品牌產品產生混淆,不會損害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也不會產生反競爭的效果。
綜上所述,重慶市壹中法院遂判決駁回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王老吉公司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對“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享有合法利益,其繼續延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廣告語在行為動機及行為結果上不具有不正當性,因而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何某同意王老吉公司在其經營的酒店發布涉案廣告語的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工均被公安機關拘留。
2013年5月11日下午4點30分左右,廣州白雲辦事處三名業務人員在白雲區新市開展正常業務活動時,被加多寶公司20多名人員非法圍攻毆打,對方用刀具、磚頭等兇器進行施暴。致使王老吉三名業務人員全部受傷住院,其中壹人手臂被刀割開約13cm長的傷口,被縫14針,手術後昏迷十幾個小時。經法醫鑒定,此事件對王老吉三名業務人員造成壹定人身傷害和極大精神損害 。
暴力事件背後
受廣藥集團的委托,壹家調查公司開始針對王老吉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調查、舉報。
工商部門在接到壹家名為“北方狼”的公司實名舉報後,來到了位於廈門市翔安區新圩鎮馬塘村的廈門吉源企業有限公司。現場查出侵犯“王老吉”商標的加多寶涼茶空罐367.574萬個。
“這家工廠規模很大,是加多寶正規的OEM生產商,盡管查得很嚴,但我們的調查員經過壹番周折後,最終還是進入到工廠裏。”北方狼負責人、職業打假人劉殿林告訴本報記者,“調查員發現,盡管最新生產出來的產品沒有侵權,但在這家工廠庫房中仍有大量印有王老吉字樣的空罐,這涉嫌侵犯王老吉商標專用權。”
“找到證據後,我們迅速將此情況匯報給委托方廣藥,經他們的批準許可後,我們向工商部門舉報。”劉殿林稱。
北方狼的調查員是如何進入該工廠的?劉殿林說:“公司調查員有自己的多種取證方式。相比我們之前的臥底到企業地下黑窩點,長期進行潛伏活動,秘密進入到壹家工廠很輕松。”
然而,對於具體進入到這家工廠的細節,劉殿林以講述起來很復雜為由,並未透露。
這起事件並不是偶發,實際上,類似事件頻頻發生。
據劉殿林介紹,廣藥集團委托該公司對市場上的侵權產品進行投訴和舉報,已經舉報了涉及約36個銷售點侵犯王老吉商標,遍及福建、浙江、江蘇、北京等地。
2012年5月,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廣藥集團收回鴻道集團(加多寶母公司)的紅色罐裝及紅色瓶裝王老吉涼茶的生產經營權。
劉殿林說,北方狼正是依據這個裁決來調查取證、投訴。“這些案件都拿到了當地工商執法部門出具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劉殿林表示。
廣藥請調查公司“打假”
除了向工商舉報加多寶涉嫌侵權產品外,北方狼還舉報加多寶廣告用語涉嫌欺詐。
“從1996年我開始做職業打假。做這項工作,臥底取證很正常。調查員有自己的多種取證方式,比如各種角色的變換等。”劉殿林說。
實際上,北方狼與加多寶早有淵源。2005年,劉殿林以 “王老吉涼茶”中違法添加“夏枯草”存在欺詐為由,起訴加多寶公司。
劉殿林說,該公司並不是廣藥專門找來“查找”加多寶侵權產品的。據他介紹,北方狼與廣藥的合作已有十幾年。此前主要是為廣藥調查生產其品牌的假藥及對廣藥知識產權進行維護。新增加了重要的壹項合作:調查侵犯“王老吉”商標專用權的加多寶涼茶。
除了代理廣藥對加多寶涉嫌侵權產品進行舉報,劉殿林還以北方狼的名義對加多寶涼茶的宣傳用語進行實名舉報。
加多寶生產的每壹個涼茶罐上都印有“加多寶涼茶獲準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名錄是只有國務院批準公布的,任何地方單位和社會團體無權命名批準和授權。”劉殿林認為,這涉嫌欺詐。
王老吉訴加多寶案宣判 加多寶被判賠償300萬元
2014年12月3日,王老吉訴加多寶虛假宣傳糾紛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判決加多寶方面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壹罐’”等用語的廣告,在指定媒體上連續七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並且賠償王老吉方面300萬元。”
2014年6月,北京市三中院受理此案。原告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同起訴稱,被告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在店堂告示、電視媒體、戶內戶外媒體、報紙雜誌、互聯網及產品包裝等各類途徑,發布、傳播“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壹罐’”“加多寶涼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以及近似的廣告內容,侵占了王老吉涼茶的商品聲譽,構成虛假宣傳,給原告造成影響,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加多寶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00萬元。
對於起訴,被告加多寶方面辯稱,涉案廣告並未給二原告造成直接損害,加多寶方面連續多年使用王氏後人授權的涼茶秘方和生產紅色罐體涼茶產品,享有合法權利,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機構出具的2007年至2011年《統計調查信息證明》中顯示獲得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壹名的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王老吉牌涼茶,涉案廣告語將《統計調查信息證明》內容進行人為選擇編排後表達為“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榮獲中國飲料第壹罐”等,這裏的“加多寶涼茶”如果理解為加多寶品牌的涼茶則與品牌的歷史不符,因為加多寶集團在2012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標,加多寶品牌是自2012年才開始獨立投入使用,並無七年之久,因此,涉案廣告語的表達方式不真實。
法院認為,涉案廣告語能夠讓消費者產生加多寶品牌已經存在七年之久的誤解,從而使被告獲得了不當的競爭優勢。涉案廣告語將王老吉商標有意識地進行忽略,其真正的用意是將凝結在王老吉商標中的商譽轉移到加多寶商標之上,該行為不當地利用了原屬於王老吉商標中的商譽,侵害了二原告的正當利益。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加多寶提出上訴,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受理。2015年7月23日北京高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法院判決:被告廣東加多寶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涉案知名商標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裝裝潢;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裝裝潢的產品;立即銷毀與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裝裝潢的庫存侵權產品;立即停止使用並移除或銷毀所有載有被控侵權產品的廣告(包括但不限於電視廣告、視頻廣告和平面媒體廣告)以及各種介紹、宣傳材料等。
法院判決廣東加多寶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廣藥集團的經濟損失1.5億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265210元。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加多寶有關商標侵權案反訴,下達裁定書認為,6家加多寶公司所提反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反訴受理條件的明確規定,壹審法院對反訴不予受理的處理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作出駁回加多寶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這是加多寶在與王老吉的系列糾紛案中第十二次失利。王老吉有望獲賠29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