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有:
1.《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2.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壹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