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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壹種反映。

而有壹些離協議(壹)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離婚證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壹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壹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壹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註意的是,對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和程序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

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協議離婚在具體程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同到壹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證件、證明材料外,旅行證件。

其中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壹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註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壹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離婚的當事人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壹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於不同的案件。

協議離婚僅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於壹切離婚關系。

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壹)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1.在訴訟離婚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

這是對非軍人壹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

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從事後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均不屬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壹方。

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壹方向非軍人壹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此規定,仍適用壹般法定離婚事由加以處理。

如果由於軍人壹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壹方要求離婚,軍人壹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奸所致。

(三)訴訟離婚的程序:1.起草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壹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四)在訴訟離婚中需要註意的問題1、管轄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誌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3.證明夫妻雙方***同財產的證據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4、判決與上訴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

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壹律公開宣告判決。

壹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壹審判決即視為撤銷。

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對家庭***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壹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

這是鑒於人身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

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離婚也稱婚姻關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且關系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壹定的影響。

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②離婚的法律特征:A 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

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 ,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誌的除外。

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願。

B 離婚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系。

C 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後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議,由法院批準。

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采取事先協議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決。

離婚的理由(條件)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

③離婚與婚姻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區別A 離婚與婚姻無效是有嚴格的界限:Ⅰ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

婚姻的無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Ⅱ 離婚的原因壹般發生於結婚之後,婚姻無效的原因則發生於結婚之時。

Ⅲ離婚於確定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 ,沒有溯及力,婚姻的無效為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

Ⅳ離婚之訴僅限於當事人提出;而婚姻無效之訴則不受此限制。

B 婚姻的撤銷,是對成立時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婚姻的撤銷的原因壹般發生在結婚之時,是由受脅迫的壹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

④離婚與別居的區別別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 義務但是維持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別居制度產生於中世紀的歐洲。

該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形下,為解除夫妻雙方不堪***同生活而設立。

在當代,雖然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制度,還有壹些國家保留了別居制度。

如大陸法系的法國、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等。

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有:Ⅰ別居期間,婚姻關系仍處存續狀態 ,雙方只解除同居義務,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後,雙方均有再婚的權利。

Ⅱ別居期間夫妻仍負貞操義務,離婚後雙方無此法律義務。

Ⅲ別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後此義務完全消滅。

Ⅳ 別居期間夫妻間仍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離婚後則無此權利。

中國婚姻法沒有別居制度的規定,但是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⑤離婚的分類按照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可分為雙方自願離婚和壹方要求離婚;按照處理離婚問題的法定程序不同,可分為依行政程序離婚和依訴訟程序離婚;按照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可分為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

9手續編輯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壹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壹、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同到壹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後,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二條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壹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10程序編輯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協議書夫妻雙方各壹份,婚姻登記處存檔壹份;(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八)、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壹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婚姻登記處”。

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11決意編輯對於婚姻中該如何相處時,婚姻咨詢師常會告誡婚姻當事者“婚姻不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雙方的家庭亦會影響到婚姻關系的穩定。

至於婚姻該不該繼續維系下去時,更多地還是要考量自己的婚姻幸福度如何,這個婚姻還能否給自己的後半生還來幸福。

其中壹個最基本的衡量標準是,在這個婚姻中,妳的人格能否完整,如果沒有,在我的咨詢中,我壹般會勸當事人選擇離婚,並且是越早越好。

拖得越久,人格會麻木,待到對方膩了,要離婚時,這個人的壹輩子就算毀了。

壹般來說,出現以下四種情形時,建議當事者果斷做出離婚決定,並及時請求法律幫助,以多爭取自己的權益:(1)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每隔壹段時間便有壹次家庭暴力,打完之後便向受害方道歉,保證以後再也不會打了。

可壹段時間又發作,之後再道歉。

這種道歉絕對不可信,那只不過為了防止受害方尋求法律幫助,報警或者向娘家人求助,以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或受到處罰。

很多家庭暴力者,在外人眼裏是文質彬彬的壹個人,在家裏則是百般的刁難與苛刻,常常是他對配偶人格上的極度蔑視,這顯然是壹種心理上的問題,但卻從來不屑咨詢師或心理醫生的幫助。

這種情況,受害方要盡早離開。

(2)酗酒成性,不務正業。

這類人對生活失去了鬥誌,只能憑借酒精的作用來麻醉自己,或是從中找到壹絲生活的遐想,卻不又願或不敢投身於創業之中。

這些人(常常是男性)的生活完全倚靠配偶的資助,但對於配偶的建議從不聽取,再有不順則可能要暴力相向。

(3)沾染吸毒、賭博惡心,不思悔改。

不此惡習者,可能會有壹定的事業,甚至在事業上取得壹定的成就。

早前出於應酬等原因陪同客戶需要,沾染毒品、賭博,或是好奇等原因,尋求毒品作用給自己帶來精神的刺激。

若屢勸不改,不但會毀了自己,對於整個家庭而言,也會是壹個災難。

(4)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此類人對配偶的情感傷害尤其重,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根本沒把配偶的人格尊嚴放在眼裏。

表面上可能對配偶也不錯,也不忘記給家用,以為這樣就對家庭承擔了責任。

在外面,出於性的滿足等原因,既出於面子上的原因不想離婚,又想把持住外面的女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系,遂作出結婚的承諾。

有的會隱瞞對方,自己還有家室的事實,有的即便對方知道了,也會以馬上要離婚來敷衍。

對於出現上述四類情形的,要極早做好離婚的準備。

當然,也有可能出於其他原因,感覺婚姻確實沒有維系的必要。

這要出於壹個理性的角度來考量,而不是意氣用事。

人身關系1.夫妻之間的配偶身份關系解除2.基於夫妻關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滅3.同時雙方的結婚自由的權利又得以恢復子女撫養關系1.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故對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對壹方撫養子女的,另壹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財產關系1.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時,原為夫妻***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男女壹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