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打、腳踢、警繩、勒綁、警棍電擊或抽打、手銬緊夾、火灼及火烤、懸吊、水灌、車輪大戰輪番訊問、長時間不讓睡覺、站立等,刑訊是借用行刑的方式來審問人犯、查明案件的手段,是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刑事偵查的手段都有:
(壹)技術偵查手段
技術偵查手段是指在偵辦各類犯罪案件中,為獲取有關犯罪案件的各種情報、信息、資料等,由專業人員通過專門程序所依法秘密采用的專有技術、方法、手段和措施。 此外,技偵手段也可以理解為技術偵察手段,就是軍事技術偵察手段。
(二)刑事技偵手段
運用技偵手段發現和揭露犯罪,是世界各國偵查機關同犯罪作鬥爭的普遍做法,尤其是對付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安全、走私、制毒販毒、貪汙賄賂犯罪以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恐怖 組織等犯罪,技偵手段同壹般偵查手段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能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成為偵查機關克敵制勝的法寶。
(三)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采取的壹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 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綜上所述:刑訊逼供不管是行為主體還是對象都是比較特殊的,其中要求刑訊逼供的行為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而對象則是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實踐中,刑訊逼供手段存在壹定的暴力性,往往會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