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指的就是經由法院判決之後,需要妳去承擔這個判決的結果的人,都叫被執行人。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指有條件去承擔法院判決,但又沒有去承擔的被執行人。會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王思聰的這個被執行人,根據查詢信息可得,他是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準約為1.5億。並沒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當被執行人完成法院判決之後,跟壹般人沒有什麽區別,不會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也不會限制其高消費。而當被執行人有條件履行法院判決卻未履行判決的,就會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並執行限消令。
打個比方來說,比如a跟b打官司要求賠償100塊錢。法院判決b需要賠償a100塊錢。然而b有錢不賠,甚至強制執行也都抗拒,那麽b就有可能進入失信人名單。當法院判決下來需要B賠錢的時,B還不被稱為失信被執行人,只是被稱為被執行人,而當b以各種方式不履行法院判決時,B就會轉變為失信被執行人。
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之後,妳就可以告別飛機,火車,酒店,購買房屋,裝修以及購買車輛,然後外出旅遊,度假,孩子讀高級學校,購買理財產品等等。只要是妳需要出示身份證的高消費場所,基本上都可以告別了。
由於國家近幾年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打擊力度空前強大,以及各類消費場所居民信息核實系統的普及,老賴這個在以往社會中很無奈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