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征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征信經驗和管理能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並取得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任職資格。
第九條設立分支機構、合並或者分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股份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