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支付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