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認定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對於多次參與賭博,但贏的不多的,不以賭博為生計或主要收入來源的;或者行為人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自己沒有從中獲利的,不能以賭博罪定罪。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