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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2005修正)

第壹條 為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繁榮和發展體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項目為內容的經營活動。

前款所指體育項目是經國際體育組織認定和國家體育主管部門批準開展的,以及本省具有增強體質、娛樂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運動項目。

體育項目分為危險性較大、社會影響較大和易於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體育項目及壹般性體育項目(具體項目見附件)。第三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範圍是:

(壹)體育競賽、體育表演;

(二)體育健身、體育康復、體育娛樂;

(三)體育技術培訓;

(四)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專營活動場所的經營活動;

(五)體育彩票、體育贊助、體育廣告;

(六)體育信息咨詢;

(七)體育中介服務;

(八)其他體育經營活動。第四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及其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應當在省體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負責墾區、林區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依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鼓勵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活動和培養優秀運動員工作。第七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標準和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金;

(三)有符合國家體育主管部門頒布標準的器材設備;

(四)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經營者申辦危險性較大、社會影響較大和易於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由市(行署)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準和技術認定。第九條 壹般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壹般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第十條 申辦體育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壹般性體育經營活動的備案應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壹)申請報告書;

(二)有關專業人員的合法證件;

(三)合作單位的協議、合同等副本;

(四)場所、設施、器材、資金等必要條件的說明材料;

(五)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出具的其他有關材料。第十壹條 申辦國際性、全國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組織者應當向當地體育主管部門申請,經省體育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申辦本市(行署)或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授權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應當經市(行署)體育主管部門批準。

申辦本縣或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授權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應當經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

申辦涉外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的,應當經省體育主管部門批準。

省體育主管部門所屬單位,在本省申辦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的,應當經省體育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資格認定取得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後持證上崗。第十三條 發行中國體育彩票應當由省體育彩票管理機構按照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組織實施。所得公益金應當用於發展體育事業。第十四條 發布體育經營活動的廣告,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進行專業審查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第十五條 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的名稱、徽標、吉祥物,應當經體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六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和專業人員,應當在核定項目範圍內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第十七條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租借及買賣體育經營活動證件。第十八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的職業資格進行審核。第十九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聘用未取得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