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彩票是1萬
壹***4到5萬其中3萬是壓金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我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的管理,確保電腦福利彩票(以下簡稱“彩票”)銷售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全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管理和監督,並授權各地級以上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按照本辦法對所在地區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以下簡稱“投註站”)實行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廣東省各級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工作人員、所有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負責人及銷售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設立投註站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 申請設立投註站的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或有廣東省內常住戶口、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高中以上學歷的個人。
(二)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明確投註站的經營方式(專營福利彩票還是兼營其他彩票)。
(三)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所申請站點的市場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直接參與經營管理投註站,必須有專門銷售福利彩票的銷售人員。投註站不得轉讓、轉包。
(五)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投註站場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租賃權,不得使用臨時搭建的房屋、鐵皮屋及租賃拆遷屋等作為投註站專用場地,福利彩票投註站面積原則上不得小於10平方米。
(六)福利彩票投註站之間的距離:城市(含縣城)原則上不能小於500米;發達地區的鄉鎮,可依照城市標準設立投註站,欠發達地區的鄉鎮、村,可依據人口的密度和經濟發展狀況設立投註站。
(七)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有在申請投註站所在地市有註冊地址依法可以提供擔保的單位或有當地常住戶口、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經濟能力的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五條 設立投註站的程序
(壹)各市設立投註站的計劃,須報省中心市場三部備案,省中心根據各市中心上報的計劃發放投註機、“銷售許可證”、“銷售員上崗證”。
(二)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中心提出申請。申請人須向市中心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學歷證書、擔保人資料和準備開設投註站的地址資料、房產證或租賃協議書。經市中心初步審核同意設立的投註站,必須按省、市中心提供的投註站設計式樣進行裝修(費用由投註站自理);投註站裝修後經市中心檢查符合要求的,才能正式批準設立。
(三)獲得批準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須按每臺投註機交保證金人民幣10000元(該款統壹上交省財政廳的保證金帳戶,作為投註機和投註站拖欠或拒交彩票銷售款等的押金),並與市中心簽訂“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合同”後,由市中心協助投註站開通彩票銷售專線(費用由投註站自理);同時,投註站須參加全省統壹的投註機財產保險(費用由投註站自理)。
(四)獲得批準設立的投註站負責人、銷售員必須接受市中心的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發放投註機、銷售許可證及銷售人員上崗證,開始銷售彩票。
(五)市中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通過公開向社會征集、招標等形式設立投註站。
第三章 銷售、兌獎、結算、設備、檔案管理
第六條 銷售管理
(壹)投註站必須遵守《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工作人員守則》,嚴格按照《熱線投註機使用說明書》操作投註機。
(二)投註站必須按照《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合同》約定的時間銷售彩票,節假日期間(除休市外)未經市中心批準不得擅自關門停業。
(三)彩票以人民幣計價,按面值銷售,嚴禁溢價或折價銷售。
(四)投註站打印不完整、不清晰的彩票視為無效票,不得出售給投註者,並在當期銷售截止前持無效票(無密碼行除外)到市中心沖正。
(五)嚴禁銷售異地彩票、境外彩票或其他投註站打印的彩票;嚴禁打印本地的彩票到外地和其他投註站銷售;嚴禁出售過期的彩票。
(六)嚴禁向投註者收取購票款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在銷售過程中強迫投註者購票或欺詐投註者,不得借銷售彩票名義推銷其它產品。
(七)嚴禁利用投註站作掩護銷售“私彩”、非法出版物或進行其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活動。
(八)嚴禁向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第七條 兌獎管理
(壹)中獎彩票是唯壹兌獎憑證,當期兌獎有效,開獎次日開始兌獎(兌獎期限詳見各種彩票玩法的相關辦法),過期不能兌獎,視為棄獎;中獎彩票因玷汙、損壞、塗改等原因不能正確識別的,不能兌獎,作棄獎處理。
(二)熱線銷售系統兌獎實行全省通兌,投註站負責各種彩票的低獎等兌獎工作(具體要求見各種彩票玩法的相關辦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兌獎或拖延兌獎。
(三)中獎彩票的中獎金額,以投註機確認為準。投註站不得有冒領獎金或少付獎金等欺騙中獎者的行為。
(四)投註站的兌獎獎金由投註站從當期銷售款中支付,當兌付獎金超過銷售款時,可從下期銷售款中扣除超過部分;同時投註站應有備用金,用於彩民兌獎。
(五)投註站在辦理兌獎時,必須回收已兌獎的彩票,將已兌獎的中獎彩票分類、分期、分獎等整理保存90天,以備檢查,保存期過後可自行銷毀。如投註站在兌獎期內導致已兌獎彩票丟失,引起的經濟糾紛,投註站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銷售款、銷售彩票手續費結算管理
(壹)投註站必須按省、市中心的要求將應交的彩票銷售款存入省中心指定的專用儲蓄帳戶,由省中心委托銀行統壹劃扣。
(二)投註站每期彩票銷售應交款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交彩票銷售款= 當期銷售額-兌獎額
(三)除特別情況外,市中心須於每月的15日前支付投註站上個月應得的彩票銷售手續費。
第九條 投註設備管理
(壹)投註機是用於銷售彩票的專用設備,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擅自拆卸投註機或更換投註機零部件;不得查閱、修改、復制投註機內部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
(二)投註站人員必須愛護設備,切實做到“八防”:防盜、防火、防雷、防曬、防潮、防塵、防震、防磁。
(三)投註機出現故障或丟失投註機的應及時上報市中心。出現故障的投註機由市中心或投註機供應商負責維修,投註站不得擅自處理投註機故障。
(四)因投註站管理不善造成投註機損壞的要賠償相應的損失,丟失投註機的必須按每臺成本價人民幣13000元賠償。
(五)投註站丟失投註機除保險公司按規定理賠外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投註站全部承擔。
第十條 檔案管理
市中心對投註站實行檔案管理制度,對每壹個投註站都要建立檔案,將投註站的編號、地址、聯系電話,負責人、銷售員基本情況、業務培訓考核情況、年度獎罰情況等進行備案。
第十壹條 投註站遷移及人員更換管理
(壹)投註站未經市中心批準,不得擅自改變銷售地址,因特殊情況需要遷移的,必須先報市中心批準呈省中心市場三部備案後方可遷移地址,並在原投註站張貼公告。
(二)投註站更換銷售員,必須提前報經市中心備案,由市中心負責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上崗證後才能銷售彩票。
第四章 處罰與獎勵
第十二條 省、市中心有權按本管理辦法對違規投註站進行處罰。市中心對投註站的處罰情況要以書面形式報省中心市場三部備案。
第十三條 投註站出現下列情況的,省、市中心按其情節輕重,給予暫停銷售彩票壹至七天的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中(壹)至(四)、(八)情況的;
(二)拒絕為中獎者辦理兌獎被投註者投訴的;
(三)投註站未按時交足當期應交彩票銷售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中(壹)至(三)情況的;
(五)將熱敏紙彩票、投註單及宣傳資料挪作他用或造成嚴重浪費的;
(六)不服從市中心管理的(如不執行市中心的文件通知、不按市中心要求參加會議、培訓、促銷活動,更換銷售員不報經市中心備案等)。
第十四條 被暫停銷售的投註站必須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後向市中心申請檢查,市中心檢查通過後報省中心市場三部申請恢復其彩票銷售權。
第十五條 省、市中心對出現下列情況的投註站有權取消其彩票銷售資格。
(壹)在壹年內出現三次以上第十三條中的情況,經批評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中(二)、(四)、(五)情況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中(五)至(七)情況的(如情節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有冒領獎金或少付獎金等欺騙中獎者行為的;
(五)未經市中心批準同意擅自變更銷售地址的;
(六)不按省、市中心要求統壹規範裝修,在市中心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後仍無成效的;
(七)投註站人員服務態度差,壹年內被投註者投訴三次以上,經市中心調查核實,在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後仍無成效的;
(八)銷量低,被列入當地末位淘汰範圍經整改後仍無成效的。市中心對須整改的投註站要提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並辦理好送達手續。
第十六條 投註站不得拖欠或挪用彩票銷售款,否則,暫停或取消其銷售資格,限期追回被拖欠或挪用彩票銷售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取消銷售資格的投註站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辦理。
第十八條 全年無違規記錄的投註站,有資格參與國家、省、市級優秀投註站的評選,省、市中心對優秀投註站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投註站負責人、銷售員為福利彩票事業積極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被省、市中心采納,省、市中心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投註站的終止
第二十條 投註站終止銷售彩票時,到市中心辦理終止銷售手續。投註站須在七個工作日內與市中心結清銷售款、交回投註機、銷售許可證、上崗證、剩余的熱敏紙彩票、投註單及拆除原有關“南粵風采”等福利彩票的招牌、標識後,市中心將保證金(無利息)在十個工作日內退回給投註站並解除銷售合同。如投註站欠款或損壞投註機的賠償費用,由市中心在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投註站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壹條 市中心從當地實際出發,參照本辦法制定的投註站管理實施細則(辦法),經報省中心備案後方生效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實行,原省中心有關投註站管理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者,以本辦法為準。
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我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的管理,確保電腦福利彩票(以下簡稱“彩票”)銷售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全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管理和監督,並授權各地級以上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按照本辦法對所在地區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以下簡稱“投註站”)實行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廣東省各級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工作人員、所有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負責人及銷售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設立投註站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 申請設立投註站的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或有廣東省內常住戶口、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高中以上學歷的個人。
(二)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明確投註站的經營方式(專營福利彩票還是兼營其他彩票)。
(三)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所申請站點的市場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直接參與經營管理投註站,必須有專門銷售福利彩票的銷售人員。投註站不得轉讓、轉包。
(五)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投註站場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租賃權,不得使用臨時搭建的房屋、鐵皮屋及租賃拆遷屋等作為投註站專用場地,福利彩票投註站面積原則上不得小於10平方米。
(六)福利彩票投註站之間的距離:城市(含縣城)原則上不能小於500米;發達地區的鄉鎮,可依照城市標準設立投註站,欠發達地區的鄉鎮、村,可依據人口的密度和經濟發展狀況設立投註站。
(七)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有在申請投註站所在地市有註冊地址依法可以提供擔保的單位或有當地常住戶口、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經濟能力的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五條 設立投註站的程序
(壹)各市設立投註站的計劃,須報省中心市場三部備案,省中心根據各市中心上報的計劃發放投註機、“銷售許可證”、“銷售員上崗證”。
(二)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中心提出申請。申請人須向市中心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學歷證書、擔保人資料和準備開設投註站的地址資料、房產證或租賃協議書。經市中心初步審核同意設立的投註站,必須按省、市中心提供的投註站設計式樣進行裝修(費用由投註站自理);投註站裝修後經市中心檢查符合要求的,才能正式批準設立。
(三)獲得批準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須按每臺投註機交保證金人民幣10000元(該款統壹上交省財政廳的保證金帳戶,作為投註機和投註站拖欠或拒交彩票銷售款等的押金),並與市中心簽訂“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合同”後,由市中心協助投註站開通彩票銷售專線(費用由投註站自理);同時,投註站須參加全省統壹的投註機財產保險(費用由投註站自理)。
(四)獲得批準設立的投註站負責人、銷售員必須接受市中心的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發放投註機、銷售許可證及銷售人員上崗證,開始銷售彩票。
(五)市中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通過公開向社會征集、招標等形式設立投註站。
第三章 銷售、兌獎、結算、設備、檔案管理
第六條 銷售管理
(壹)投註站必須遵守《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工作人員守則》,嚴格按照《熱線投註機使用說明書》操作投註機。
(二)投註站必須按照《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合同》約定的時間銷售彩票,節假日期間(除休市外)未經市中心批準不得擅自關門停業。
(三)彩票以人民幣計價,按面值銷售,嚴禁溢價或折價銷售。
(四)投註站打印不完整、不清晰的彩票視為無效票,不得出售給投註者,並在當期銷售截止前持無效票(無密碼行除外)到市中心沖正。
(五)嚴禁銷售異地彩票、境外彩票或其他投註站打印的彩票;嚴禁打印本地的彩票到外地和其他投註站銷售;嚴禁出售過期的彩票。
(六)嚴禁向投註者收取購票款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在銷售過程中強迫投註者購票或欺詐投註者,不得借銷售彩票名義推銷其它產品。
(七)嚴禁利用投註站作掩護銷售“私彩”、非法出版物或進行其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活動。
(八)嚴禁向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第七條 兌獎管理
(壹)中獎彩票是唯壹兌獎憑證,當期兌獎有效,開獎次日開始兌獎(兌獎期限詳見各種彩票玩法的相關辦法),過期不能兌獎,視為棄獎;中獎彩票因玷汙、損壞、塗改等原因不能正確識別的,不能兌獎,作棄獎處理。
(二)熱線銷售系統兌獎實行全省通兌,投註站負責各種彩票的低獎等兌獎工作(具體要求見各種彩票玩法的相關辦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兌獎或拖延兌獎。
(三)中獎彩票的中獎金額,以投註機確認為準。投註站不得有冒領獎金或少付獎金等欺騙中獎者的行為。
(四)投註站的兌獎獎金由投註站從當期銷售款中支付,當兌付獎金超過銷售款時,可從下期銷售款中扣除超過部分;同時投註站應有備用金,用於彩民兌獎。
(五)投註站在辦理兌獎時,必須回收已兌獎的彩票,將已兌獎的中獎彩票分類、分期、分獎等整理保存90天,以備檢查,保存期過後可自行銷毀。如投註站在兌獎期內導致已兌獎彩票丟失,引起的經濟糾紛,投註站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銷售款、銷售彩票手續費結算管理
(壹)投註站必須按省、市中心的要求將應交的彩票銷售款存入省中心指定的專用儲蓄帳戶,由省中心委托銀行統壹劃扣。
(二)投註站每期彩票銷售應交款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交彩票銷售款= 當期銷售額-兌獎額
(三)除特別情況外,市中心須於每月的15日前支付投註站上個月應得的彩票銷售手續費。
第九條 投註設備管理
(壹)投註機是用於銷售彩票的專用設備,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擅自拆卸投註機或更換投註機零部件;不得查閱、修改、復制投註機內部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
(二)投註站人員必須愛護設備,切實做到“八防”:防盜、防火、防雷、防曬、防潮、防塵、防震、防磁。
(三)投註機出現故障或丟失投註機的應及時上報市中心。出現故障的投註機由市中心或投註機供應商負責維修,投註站不得擅自處理投註機故障。
(四)因投註站管理不善造成投註機損壞的要賠償相應的損失,丟失投註機的必須按每臺成本價人民幣13000元賠償。
(五)投註站丟失投註機除保險公司按規定理賠外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投註站全部承擔。
第十條 檔案管理
市中心對投註站實行檔案管理制度,對每壹個投註站都要建立檔案,將投註站的編號、地址、聯系電話,負責人、銷售員基本情況、業務培訓考核情況、年度獎罰情況等進行備案。
第十壹條 投註站遷移及人員更換管理
(壹)投註站未經市中心批準,不得擅自改變銷售地址,因特殊情況需要遷移的,必須先報市中心批準呈省中心市場三部備案後方可遷移地址,並在原投註站張貼公告。
(二)投註站更換銷售員,必須提前報經市中心備案,由市中心負責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上崗證後才能銷售彩票。
第四章 處罰與獎勵
第十二條 省、市中心有權按本管理辦法對違規投註站進行處罰。市中心對投註站的處罰情況要以書面形式報省中心市場三部備案。
第十三條 投註站出現下列情況的,省、市中心按其情節輕重,給予暫停銷售彩票壹至七天的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中(壹)至(四)、(八)情況的;
(二)拒絕為中獎者辦理兌獎被投註者投訴的;
(三)投註站未按時交足當期應交彩票銷售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中(壹)至(三)情況的;
(五)將熱敏紙彩票、投註單及宣傳資料挪作他用或造成嚴重浪費的;
(六)不服從市中心管理的(如不執行市中心的文件通知、不按市中心要求參加會議、培訓、促銷活動,更換銷售員不報經市中心備案等)。
第十四條 被暫停銷售的投註站必須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後向市中心申請檢查,市中心檢查通過後報省中心市場三部申請恢復其彩票銷售權。
第十五條 省、市中心對出現下列情況的投註站有權取消其彩票銷售資格。
(壹)在壹年內出現三次以上第十三條中的情況,經批評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中(二)、(四)、(五)情況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中(五)至(七)情況的(如情節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有冒領獎金或少付獎金等欺騙中獎者行為的;
(五)未經市中心批準同意擅自變更銷售地址的;
(六)不按省、市中心要求統壹規範裝修,在市中心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後仍無成效的;
(七)投註站人員服務態度差,壹年內被投註者投訴三次以上,經市中心調查核實,在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後仍無成效的;
(八)銷量低,被列入當地末位淘汰範圍經整改後仍無成效的。市中心對須整改的投註站要提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並辦理好送達手續。
第十六條 投註站不得拖欠或挪用彩票銷售款,否則,暫停或取消其銷售資格,限期追回被拖欠或挪用彩票銷售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取消銷售資格的投註站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辦理。
第十八條 全年無違規記錄的投註站,有資格參與國家、省、市級優秀投註站的評選,省、市中心對優秀投註站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投註站負責人、銷售員為福利彩票事業積極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被省、市中心采納,省、市中心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投註站的終止
第二十條 投註站終止銷售彩票時,到市中心辦理終止銷售手續。投註站須在七個工作日內與市中心結清銷售款、交回投註機、銷售許可證、上崗證、剩余的熱敏紙彩票、投註單及拆除原有關“南粵風采”等福利彩票的招牌、標識後,市中心將保證金(無利息)在十個工作日內退回給投註站並解除銷售合同。如投註站欠款或損壞投註機的賠償費用,由市中心在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投註站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壹條 市中心從當地實際出發,參照本辦法制定的投註站管理實施細則(辦法),經報省中心備案後方生效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實行,原省中心有關投註站管理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者,以本辦法為準。
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