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準入標準:申請家庭申請當月前連續六個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1100元(含1100元)。特殊家庭收入準入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物業準入標準?家庭財產小於654.38+0.2萬元(含654.38+0.2萬元);家庭財產主要是指家庭成員所有的存款、非住宅房屋、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以及臨時性的大額財產性收入(如福利、中獎體育彩票等。).
住房困難面積標準為人均居住面積小於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標準: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壹)申請人家庭成員實際居住在本市,且在本市有常住戶口連續滿7年,在申請所在區(縣)有常住戶口連續滿5年。
(二)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三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財產低於90000元(含90000元);二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提高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財產低於9.9萬元(含9.9萬元)。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沒有任何住房出售或贈與行為,但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的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30周歲的單身人員(含未婚、喪偶或離婚三年的人員),可單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