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條星彩按當期銷售額的50%、15%、35%分別計提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獎勵獎金分為當期獎金和調節基金,其中49%為當期獎金,1%為調節基金。
第十壹條星彩設六個獎,壹、二等獎為浮動獎,三、四、五、六等獎為固定獎。獎勵和獎金如下:
壹等獎:總獎金額為當期獎金額的90%減去總固定獎金額,以及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劃轉部分;
二等獎:總獎金為當期獎金減去總固定獎金的10%;
三等獎:單註獎金固定為1800元;
四等獎:單註獎金固定為300元;
五等獎:單註獎固定為20元;
六等獎:單註獎固定為5元。
7 .星彩第十二期單註彩票最高獎金為500萬元。
第十三條7星彩設立獎池,獎池由未中獎的浮動獎和超過浮動獎最高限額的獎金組成。獎池與當期獎金中用於壹等獎的部分和從調節基金劃轉的部分合並發放壹等獎。
第十四條獎池資金超過8000萬元(含)時,下期壹等獎和二等獎分配比例顛倒,即壹等獎分配獎金為當期獎金額減去固定獎總額的10%;二等獎獎金為當期獎金額的90%減去固定獎總額。
第十五條調節基金包括按銷售額的1%提取的部分、浮動獎的余額、棄獎收入和過期票證。調節基金專門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調節浮動獎金,設立專項獎金。使用調節基金設立專項獎的,應當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壹等獎和二等獎按照獎金等級的實際中獎投註額平均分配。當上壹個獎級的單註獎金低於(或等於)下壹個獎級的單註獎金時,上壹個獎級的單註獎金加倍。所需資金從調節基金中支付。調節基金不足的,用彩票發行費先行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