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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如何認定壹個人賭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賭博

賭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壹)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壹)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第六條 明知他人用於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賭、設賭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通風報信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外,並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幹部職工和居民進行禁賭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發現賭博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報告公安機關查處。

對賭博放任、縱容的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出租屋業主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對發生在出租屋的賭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刑法解釋

中國刑法賭博罪的相關規定有: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3] :

第壹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壹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證據提取

1、作案人的身份證明。

2、案發證明。

3、作案工具:照片、實物(撲克、麻將等)。

4、前科劣跡的證明。

5、物證書證:照片、實物(賭資、欠條等)。

6、證人證言:知情人、目睹人、賭場人員、同事的證言。

7、鑒定結論。

8、現場:現場照片、現場勘查、賭場收查筆錄。

9、同案人的供述和辯解。

10、視聽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11、起贓、收繳、退贓筆錄。

12、銷毀證明。

13、證明行為人有賭博行為的其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