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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說明書包括哪些內容?

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

1.招股說明書封面

招股說明書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壹)發行人名稱和公司住所;

(二)有“招股說明書”字樣的,報送證監會審核的文稿,必須標明“草稿”字樣;

(三)說明擬發行的股票種類,如境內上市的普通股、優先股或外資股;如果同時發行認股權證,還必須指定認股權證與股份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須按照本標準附件壹的規定列出;

(五)發行量、每股面值、每股發行價格、發行費用和募集資金。采用網上競價方式發行股票的,應註明底價;

(六)發行方式和期限;

(七)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

(八)主承銷商;

(九)推薦人;

(10)簽署日期。

招股說明書必須采用209×295 mm幅面的紙張(相當於A4紙),封面必須為淺色,除發行人標識外不得有其他圖案。具體格式見附件壹。

招股說明書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發行公開股份的公司

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

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通知

1997 1.7,簡媜[199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證監辦,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規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地址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對1號《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現正式頒布《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將於4月1997日起實施。所有公眾公司和上市公司應按照準則履行其披露義務。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附件:文明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附件壹)

二。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制定本準則。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按照本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

本招股說明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材料的必備組成部分。

(3)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包括:

1.招股說明書封面;

2.招股說明書目錄;

3.招股說明書正文;

(1)主要數據

(2)解釋

(3)引言

(四)發行新股的當事人。

(5)風險因素及對策

(六)募集資金的使用

(七)股利分配政策

(八)驗資報告

(九)承銷

(10)發卡行信息

(11)發行人公司章程摘錄

(1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工作人員

(13)操作性能

(14)股本

(15)債務

(16)主要固定資產

(17)財務會計數據

(18)資產評估

(19)盈利預測

(20)公司發展規劃

(21)重要合同和重大訴訟事項

(二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23)董事會成員和承銷團成員簽署的意見。

4.招股說明書附錄;

5.招股說明書中的參考文件。

(4)本準則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行人充分披露所有對投資者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以幫助投資者做出更好的投資決策。發行人應根據這壹原則編制招股說明書。

1.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無論本準則是否有規定,均應予以披露;

2.發行人認為有助於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信息。如果這些準則中沒有規定,發行人可以增加這壹部分;

3.如果本準則的某些具體要求確實不適用於發行人,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並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發行人成立不滿3年的,應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籌備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經營業績等信息。

發行人由原企業改制設立,且改制未滿3年的,發行人在按照本準則要求披露其歷史情況時,應包括原企業的信息。

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人應增加有助於外國投資者了解中國總體情況的中國經濟、政治和法律信息,以及有助於外國投資者進壹步了解發行人的其他信息。必要時,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人還應編制外文版招股說明書。發行人應確保兩種文本內容的壹致性。如果兩個版本之間有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發行人尚未建立董事會、監事會,但由籌備機構作為其權力機構的,董事會、監事會在股票發行過程中及本招股說明書中要求的責任和義務由籌備機構承擔,董事、監事相關信息的披露改為籌備機構成員相關信息的披露。

(5)募集說明書的生效日期為6個月,自募集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利用過期的招股說明書發行股票。發行人未能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的,必須修改招股說明書,補充最新會計數據等資料。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必須經過與該信息相關的承銷商、推薦人、中介機構(如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的認可,然後報證監會審核,發行人才能發行。

(六)招股說明書不得含有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題字、祝賀、恭維或推薦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廣告或宣傳用語。

(7)招股說明書中的數字應為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註明外,本募集說明書中有關貨幣金額的信息均指人民幣金額。

(八)凡有關地方性法規與本標準相抵觸的,以本標準為準。

(9)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