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收取物業管理費是《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屬於依法收費。
壹次性收取多年物業管理費在法律上並沒有任何限制,也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以前國家有規定,預收費不能超過12個月,但後來該條文已經作廢)。有些地方規定物業收費不得超過6個月--12個月。但是在立法上並沒有限制。
妳可以認為物業壹次性收取多年物業費違規、但是不能說這個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收取物業管理費既不屬於投資,也不會返還給業主,更沒有利息之類的,怎麽能算非法集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