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益現值法
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2、重置成本法
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3、現行市價法
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4、清算價格法
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價值評估的重要性:對轉讓股權的價值評估直接關系到轉讓所得的確定和處理,在公司轉讓費用稅務處理中位置重要,可以說是基礎所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 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針對企業重組中發生的所有公司轉讓費用,企業必須提供評估報告或其他合法憑證,以證明被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企業股權公司轉讓費用企業所得稅稅收監管的工作重點在公司轉讓費用性質判定、價值評估方法的應用等方面。由於目前對如何使稅務機關及時或同步監管企業公司轉讓費用行為方面尚沒有適合實際操作的辦法和制度,多為事後發現處理,難免出現稅收流失,因此制度和辦法的及時建立健全是當務之急。其次,在公司轉讓費用反避稅審查,尤其在價值評估方法的實際準確應用上,很多基層稅務機關應用能力較弱,因此,提高稅務機關監管此類業務的能力是關鍵所在。再次,在相關政策表達上,特別是存在爭議的問題及未涵蓋的領域,比如,復雜的公司轉讓費用案件如何進行審查與合理評估,需要及時明確,以方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