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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信息

東明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山東省菏澤市東明縣南華路(花苑小區)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0530)7295560

東明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五四路中段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0530)7295560

巨野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會盟路與麟山路交叉口西150米

工作時間: 周壹至周五 08:30-12:00,14:30-18:00

聯系方式:

曹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山東省菏澤市曹縣富民大道與青菏中路交叉口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鄄城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山東省菏澤市鄄城縣S338(南環路)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0530)7151720

單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湖西公園南門

工作時間: 08:30-12:00;14:00-18:00

聯系方式: (0530)4683615

成武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山東省菏澤市成武縣民政局(大明湖路南)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0530)8633193

菏澤市婚姻登記處

地址: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長江路799號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定陶縣婚姻登記管理處

地址: 菏澤市定陶區人民路與陶朱公大街交叉路口西北側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東方魅力(成武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西)

地址: 菏澤市成武縣大明湖路與通樂路交叉路口東側(怡馨苑北側約50米)

工作時間: 10:00-22:00

聯系方式: (0530)8868888

山東省單縣旅行社(單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西南)

地址: 健康路(單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西南)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結婚登記需要什麽手續和材料

申請、審查和登記領證是結婚登記流程的三個環節。

(壹)申請

符合申請結婚登記要求的持本人登記照片、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同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各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及其他文件。

申請結婚登記的證件、證明材料不同人有不同要求,如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申請結婚登記,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婚檢證明、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若離過婚申請再婚,還需持離婚證或離婚證明材料。

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裔、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內地申請結婚,需持有本人有效護照或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官方出具的關於本人婚姻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會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查明證件、證明是否與結婚條件相符合,如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明,當事人會被婚姻登記機關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材料。

(三)登記並領證

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會予以登記,發放結婚證;對離過婚的,婚姻登記機關通常會註銷離婚證;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根據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解釋不予登記的緣由。

離婚辦理需要什麽手續和證件

離婚登記程序如下:

(壹)申請

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的),提出申請,並且提供以下證件、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辦理離婚登記所需的身份證件,如身份證、戶口本、港澳臺通行證、護照等;

3、現場填寫的與離婚登記有關的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處的工作員會按規對夫妻雙方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離婚申請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如果與離婚登記申請條件不符,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處收到申請並向當事人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當事人的任何壹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持相關材料,如本人的有效身份證、《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回執單找不到的可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離婚登記機關撤回之前提交的離婚登記申請,並按規定填寫好撤回離婚登記的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對資料核實無誤後,發給關於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的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沒有壹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從離婚冷靜期期滿後三十天內,(期限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按規定攜帶相關的證件、材料,如離婚協議書、結婚證、雙方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護照、通行證、身份證等,***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處按規來執行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提供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必要時婚姻登記機關可按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

(五)登記和發證

婚姻登記處依據《婚姻登記工作和規範》規定,給予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