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警後,去報警;
2.詢問受傷人員、違法行為人和證人,並制作詢問筆錄;
3.如果傷者要求傷情鑒定,等待傷情。在這種情況下,警察詢問罪犯後會放他走。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或者明顯不構成輕傷、重傷的,可以不予鑒定,對參與鬥毆的違法行為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4.傷情鑒定後,構成輕傷的,對參與鬥毆的違法者予以處罰;
5、經傷情鑒定,構成輕傷或者重傷,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適宜拘留的,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然後請求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批準的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不批準的取保候審;偵查終結後,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無法調解,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刑事犯罪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