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條明知是賭博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