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控制組成元素
客觀方面主要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屬於壹般主體。特別是以營利為目的,其主觀故意被定性。因此,在構成要件上應重點關註累犯、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最重要的是看犯罪嫌疑人是以賭博為經常性行為還是以賭博為職業或主要收入。
2、犯罪與非犯罪情形的區別
分析以下幾點比較合適:
(1)關鍵看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看金額投註,但沒有具體規定金額,需要根據當地年人均收入水平。
⑶看是否是經常性行為,是否具有累犯特征。
(4)將賭頭、賭客、賭場老板與參與賭博的普通人區分開來。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者主要是批評教育。
以找借口、設騙局、非法發行彩票等方式牟利的,應當認定為聚眾賭博,按照賭博罪的規定處理。如果設置了賭博,但沒有從中獲利,就要把重點放在不輕易定罪或者不被定罪上。
以找借口、設騙局、非法發行彩票等方式牟利的,應當認定為聚眾賭博,按照賭博罪的規定處理。如果設置了賭博,但沒有從中獲利,就要把重點放在不輕易定罪或者不被定罪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