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擅自制作網絡遊戲外掛進行銷售牟利,不僅是非法出版程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也是非法出版內容的非法經營行為。
3.擅自制作網絡遊戲外掛並以營利為目的進行銷售,符合《解釋》第十壹條、第十五條的,參照想象競合原則,從重適用第十壹條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雖然《解釋》第11條和第15條適用的罪名都是非法經營罪,但定罪條件不同,導致第11條和第15條存在取舍問題。但《解釋》第11條和第15條屬於同壹罪名下的條文選擇和適用問題,與刑法理論上的競合不同。由於兩者之間沒有邏輯上的從屬或交叉關系,類似於不同犯罪之間的想象競合,可以參照想象競合選擇重罪的原則,適用《解釋》第11條和第15條之間的涉案行為。通過以上兩者定罪條件的對比,可以明顯看出,第11條是重法。因此,擅自制作網絡遊戲外掛並出售牟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據《解釋》第十壹條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