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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主要職責範本

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指導鄉、鎮社會組織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全縣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縣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全縣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評定、調整等級的審查申報工作;承擔寧鄉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退伍軍人接收安置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提出分配計劃建議;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站的建設與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擬訂全縣救災減災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核查、統計上報並統壹發布災情;負責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制定自然災害應急工作規劃及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與管理。

 (六)擬定全縣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作,負責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七)擬定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總體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金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縣城鄉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協調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和對流浪未成年人的保護教育工作;貫徹執行兒童收養政策;組織擬訂促進全縣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組織、指導全縣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按照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地區福利彩票的銷售管理,擬定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和管理辦法。

 (九)貫徹執行國家的殯葬管理、婚姻登記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殯葬和婚俗改革。

 (十)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審計和監督;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縣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管理和相關誌願者(義工)隊伍建設;指導全縣鄉鎮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十二)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全市老齡工作政策,編制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三)組織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社會精神病人救助;負責全縣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的管理和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工作,監管局屬單位國有資產。

 (十五)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加掛信訪接待辦公室牌子)

 (二)救災救濟科

 (三)基層政權建設科

 (四)優撫安置科

 (五)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科

 (六)計財科

 四、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

 五、其他事項

 (壹)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縣民政局掛牌。

 (二)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縣民政局掛牌。

 縣民政局主要職責範本

 (壹)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縣性社團、跨鄉鎮(街道)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社團組織。負責縣級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三)貫徹落實優撫政策。負責落實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落實擁軍優屬工作;督促執行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執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褒揚辦法;組織呈報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四)負責落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政策;負責核查、上報災情;擬訂全縣救災款物分配方案,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社會捐贈工作;協同組織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建立和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承擔社會福利募捐和社會救濟工作,協助落實對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

 (六)負責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社區建設規劃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社區建設、發展。

 (七)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擔鄉鎮(街道)和村(居)委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承擔重要的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承擔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街道)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負責鄉鎮(街道)及以下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八)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三無?和農村?五保老人?的供養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辦養老機構的管理;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並對其管理;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九)貫徹執行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指導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組織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十壹)負責承接中央和重慶市依法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已由中央、重慶市和本縣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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