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憂”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地名區劃等工作。
主要職責
機構設置辦公室
社會救濟福利處(縣革命老區建設辦公室)
特殊照顧和安置部
社會事務科
老齡問題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
機構設置辦公室
社會救濟福利處(縣革命老區建設辦公室)
特殊照顧和安置部
社會事務科
老齡問題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和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批準和褒揚以及革命傷殘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和批準。(三)負責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復員誌願兵和軍隊轉業幹部;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作。(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公布災情,撥付救災資金;組織接收和發放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開展減災活動。(五)負責社會救助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和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等特殊救助對象的救助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組織救助工作;負責社會救濟條件期滿後仍未再就業的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扶貧。(六)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民政部(7)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健全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制定和監督實施扶持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企業。(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建立,開展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動。(十)制定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邊界變更。(十壹)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誌的規劃、設置和管理。(十二)研究制定社團管理的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指導縣(市)、區協會管理工作。(十三)負責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負責殯葬和公墓管理。(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和遣返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十五)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募捐工作;管理、指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編輯本段]機構設置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協調各部門和直屬單位的工作;負責綜合研究工作;負責起草民政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制定全縣民政工作年度計劃;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督查、檔案、信訪、保密、安全、辦公自動化、後勤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民事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預算內民政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負責全縣民政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控制的采購物資管理和會計事務;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財務和統計業務的指導和培訓。
社會救濟福利處(縣革命老區建設辦公室)
負責全縣救災工作;檢查和報告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發放和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統籌管理全縣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負責農村五保戶的供養和城鄉社會貧困戶、優撫對象的救助和補助;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工作;制定全縣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的行政工作;負責申報全縣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義賣、義診等活動;指導社會福利彩票的銷售、發行和福利基金的監督管理;調查研究革命老區的建設;協調和指導老齡工作;監督檢查老區資金使用情況;負責農村老交警、老遊擊隊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負責新安江庫區、上表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承擔縣革命老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特殊照顧和安置部
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撫恤、補助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參戰民兵和農民工傷亡賠償工作;落實全省優待辦法和標準,負責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審核上報;指導優撫機構和烈士紀念建築的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接收安置離休幹部、轉業幹部、復員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士官)、退伍義務兵、壹級殘疾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職工;負責軍隊離休幹部和退休誌願兵(士官)的樓堂館所工作和離休幹部之家的服務管理;指導軍民兩用人才的培訓和使用;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會事務科
負責起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負責對設在本縣的協會、分會、代表處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監督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監督管理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指導和監督縣聯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協調各業務部門的管理;負責下屬機構的管理;承擔縣民間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村鎮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建、邊界變更的審核和上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解;制定本縣地名規劃;負責審批縣直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負責標準地名的編輯和審定;指導地名檔案管理和地名圖、書、誌的編纂工作;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和培訓村委會主任;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婚姻證件的核查和婚姻登記;參與維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倡導文明婚俗,指導收養登記機關工作;指導殯葬機構的管理工作。
老齡問題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辦理縣老齡委決定的事項;向老齡工作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承擔縣老齡委的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系協調,督促檢查,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相關部門和地方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聯系協調老年協會、社團的活動,引導其開展積極健康的社會活動;負責與鄉鎮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及縣直相關單位的信息溝通和相關事宜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