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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簽了保密協議,就不能舉報公司違法的事情嗎?

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可以舉報公司的違法行為。\x0d\\x0d\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x0d \ x0d \公司保密協議規定保守商業秘密。什麽是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x0d \ x0d \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屬於商業秘密範圍,因此不屬於保密範圍。公司同意對違法行為保密的,約定事項違法無效。\ x0d \ x0d \任何公民和員工都有權舉報公司的違法行為,有關機關應當受理並為其保密。經核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x0d \ x0d \勞動合同法\ x0d \ x0d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x0d\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內,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x0d \ x0d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x0d\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x0d\x0d\反不正當競爭法\ x0d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x0d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x0d\(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款所列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x0d\(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