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幣補償,是拆遷補償的主要方式。采用的方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采用房地產市場評估的方法確定。
2、產權調換,是指被拆遷人以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根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與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調換價格的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共領域等公共事業的需求;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薯彎工程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