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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銀行貸款120萬

壹、騙銀行貸款1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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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識騙局,揭秘騙貸的那些套路!

所謂騙貸,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貸機構內部人員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做法騙取信貸機構的貸款。隨著經濟下行,行業競爭加劇,各種騙貸案件層出不窮,通過壹些典型騙貸案件,希望能對您識別騙貸有啟示和參考意義。

案例1——廣西玉林信貸員冒用143名村民名義騙貸800萬被捕

主要問題員工道德風險、冒名貸款

近期多家媒體報道,廣西玉林市陸川縣某金融機構的信貸員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義,騙取該金融機構800余萬元貸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陸川縣檢察院以涉嫌騙取貸款罪依法批準逮捕該名犯罪嫌疑人。據媒體報道,該犯罪嫌疑人鐘某由於參與“”輸了錢,為了籌集資金繼續參與賭博,其動起了騙取貸款的壞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兩年期間,鐘某以幫助曾經辦理過貸款的村民補辦貸款手續為由,騙取村民在非本人意願的貸款手續中簽名,並私下開設村民賬戶以便自己領取。

鐘某利用之前村民在辦理貸款時留檔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村民的名義申請了貸款並供自己賭博使用。隨後,壹些村民陸續發現存款被金融機構莫名地劃撥,甚至欠了幾十萬的款,至此,鐘某騙貸的事實才浮出水面。

從媒體報道來看,截至2016年2月案發時,鐘某***冒用143名村民的名義騙取貸款800多萬元,其中壹小部分用於償還騙領的貸款。

案例2——表兄弟合謀騙貸銀行60萬元

主要問題員工道德風險、內外勾結

2015年2月,鄆城某銀行負責人到鄆城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其下屬分行負責人徐某某放貸60余萬元至今未收回,涉嫌違規放貸,請求查處。經偵大隊接報案後迅速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發現徐某某利用工作職務便利,利用手中審批發放貸款權利,與其表弟李某某合謀操縱,違規發放貸款60余萬元,全部用於其與表親李某某合夥開的企業經營上。由於企業經營不善倒閉,60余萬元貸款全部賠了進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判刑。案發後,李某某壹直潛逃外地,公安機關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專案組偵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鄭州發現其蹤跡。4月16日,專案組立即趕赴鄭州,在當地警方配合下於壹賓館內將李某某抓獲歸案。經審訊,李某某如實交待了犯罪事實。

經查,2014年,李某某與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銀行的便利條件貸壹筆款來做生意。兩人經過合謀由李某某擔任企業法人,隨後由李某某出面申請,並找來了張某某、李某、劉某等親戚朋友做擔保,分三次貸出60余萬元用於企業經營,結果由於經營不善不但沒掙錢,反而連多方籌資也全部賠了進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之中。

案例3——煙臺海參養殖戶為擴大經營規模騙貸2600萬被刑拘

涉及問題虛假資料、歸集貸款

根據新聞報道,煙臺蓬萊壹個海參養殖戶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騙取貸款罪被煙臺開發區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經營海參生意,原本生意經營出色,因擴大經營規模需大量資金,為了獲得銀行貸款,王某通過向銀行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騙取銀行貸款達2600萬元。

王某為煙臺海參養殖戶,這些年搞海參養殖掙了些錢,想在福建海域包海進行大規模養殖,由於投資資金缺乏,於是他想到了向銀行貸款。恰好在這個時候,煙臺市壹家股份制銀行推出了壹項針對水產養殖戶的貸款業務,該銀行的貸款業務為“三三聯保”型,即符合貸款條件的三個主體,可以互為擔保人,審核通過後三方分別可以貸款300萬元,貸款成功後三方總***可以獲得900萬元的資金。

王某感覺銀行的這個業務正好能解決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壹比照條件,自己如果想貸款的話缺少保證人,於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裏的親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時建立起來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親戚,讓他們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摁上手印,通過這種方式他偽造出來貸款所需要的文件。沒想到的是,王某的這些虛假材料竟然通過了銀行審核,貸款順利批下來了。

王某通過“三三聯保”的形式***獲取了3組貸款,兩組900萬元,壹組800萬元,合計2600萬元。大量資金被王某用來擴大規模,他在南方海域的養殖攤子隨之鋪開。

但是,從2013年開始,海參加工行業持續低迷,王某的海參養殖加工生意變得風雨飄搖。

王某從銀行獲得貸款後,前幾年還能按期還款,但是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王某已經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了。無奈之下,銀行向開發區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後,通過偵查,發現王某用於申請貸款的資料中多名貸款客戶存在虛假情況,且資金有歸集使用的情況,相關人員涉嫌騙取貸款罪。

2016年3月17日,開發區分局決定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證,於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處將其抓獲。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男子為圓“豪車夢”銀行騙貸最終因合同罪獲刑

主要問題無還款能力、提供虛假房產證、收入證明

根據新聞報道,大慶的小劉因看著身邊的哥們都買了車,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朋友介紹與某銀行簽訂信用卡汽車專項分期付款業務合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小劉提供虛假的房產證及收入證明,騙取了某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擔保,取得銀行購車款近20萬,用這筆錢買了車。

因小劉連續幾期沒有收到還款,且經過調查,小劉買的車也去向不明,於是銀行選擇報警。小劉隨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最終,小劉被龍鳳區審理後認為,小劉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與銀行簽訂合同時,提供虛假資信證明,隱瞞真相,其行為構成合同,被判處4年11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案例5——濰坊三男子偽造財產騙貸270萬拒不歸還被抓

涉及問題虛假行駛證、房產證、土地證、流程漏洞

付某、馬某和張某在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做不銹鋼生意2011年,壹個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們,問他們需不需要貸款,並稱自己有“門路”可以幫他們代辦手續。由於沒有財產可以抵押,三人便壹同偽造了假的車輛行駛證、房產證、土地證等財產證明交給了付某某,請他來辦理貸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銀行信貸部門工作過,非常熟悉貸款流程,在行業內認識幾個熟人,知道銀行在哪個環節有把關不嚴的漏洞。三人將假的財產證明交給付某某,每人還付給了他2萬元的中介費。付某某幫張某貸款70萬元,幫付某和馬某各貸款100萬元,期限都為1年,並與三人約定其中的70萬元由他來償還。

成功騙取貸款後,付某、馬某和張某除了將壹部分錢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余的全部用來消費。放貸以後,銀行多次向三人催收還款,但三人拒不償還,經濰坊市奎文區人民判決,三人還是拒不還款,並且三人家中沒有任何可執行財產。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接到銀行報案後,立案展開偵查,並將付某和馬某抓獲歸案,為銀行追回經濟損失46萬元。

目前,付某、馬某涉嫌騙取貸款已被取保候審,張某被列為網上追逃。

案例6——女子偽造30本假證騙貸720萬躲藏兩年後終落網

主要問題提供虛假合格證

劉某2012年在泉州經營著壹家集貿易、美容、汽修於壹體的汽車貿易公司,其向銀行申請了三筆7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壹筆的還款日期約隔半個月,還款日期到了,她卻無力還款。

於是,她找了家擔保公司,從擔保公司貸出錢還給銀行。再以如期還款的能力從銀行貸出另壹筆錢還給擔保公司。這樣操作到第二筆時,銀行不放貸了。沒了銀行放貸的錢,就無法再從擔保公司借錢了。

她找了30本機動車合格證抵押給擔保公司,繼續貸款還給銀行。與此同時,她以同樣的形式向兩位好友分別借了40萬元和60萬元。此後,她消失了。

找不到她的人,擔保公司人員拿出抵押的30本機動車合格證比對,發現竟是假的。報警後,警方確認證書是偽造的,並於2013年將她列為在逃人員。

躲藏兩年後,劉某日前被公安機關抓獲,目前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準備移送。

案例7——聯合“內鬼”騙貸案

主要問題內外勾結、虛假資料

2003年8月,廣東省佛山市著名民營企業家馮明昌因涉嫌金融大案,被司法機關收審。可在2003年2月,他剛剛當選為廣東省40位“最佳民營企業家”之壹。

此後,馮旗下的擁有“亞洲最大的膠合板生產基地”美譽的華光板材因資金鏈斷裂而停產。華光板材曾擁有員工過萬,年產值達20億元。

同年11月,中央與廣東省有關部門組成“806”專案組進駐佛山市南海區。2004年春節後,馮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向全國人大十屆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所作的審計報告中披露,廣東省佛山市民營企業主馮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關聯企業,編造虛假財務報表,與銀行內部人員串通,累計從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貸款74.21億元。

據悉,至審計時尚有余額19.29億元。這些貸款大量轉入個人儲蓄賬戶或直接提現,有些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匯出境外。經初步核查,銀行貸款損失超過10億元。

最終,馮明昌以及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原副行長葉家聲、南海支行原行長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長林俊江均被處以重刑。

案例8——農行包頭騙貸案涉案金額1.1億元

主要問題內外勾結、虛假資料

2005年3月,中國銀監會通報壹起中國農業銀行涉嫌違法經營大案:在不到壹年時間裏,銀行工作人員與信用社及社會不法分子相勾結,采取挪用資金、虛開大額存單等手法,騙取銀行資金逾1.1億元。

2004年,內蒙古銀監局在銀監會的統壹部署下,組織開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貸款進行現場檢查。包頭銀監分局在對農行包頭市分行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所屬匯通支行、東河支行在辦理個人和貼現業務中,個別工作人員與信用社及社會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貸款。

檢查發現,從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農行包頭市匯通支行市府東路分理處、東河支行,包頭市達茂旗農村信用社聯社所轄部分信用社的人員與社會人員相互串通、勾結作案,挪用聯行資金、虛開大額定期存單、辦理假、違規辦理貼現、套取銀行信貸資金,謀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資金累計98筆、金額為11498.5萬元。

案例9:壹國有銀行支行被兩空殼公司騙貸2600萬

主要問題員工失職、空殼公司

壹家國有銀行從化支行被廣州兩家空殼的皮包公司先後貸款***計2600萬元。2015年,廣州中院依法判處該支行副行長、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及兩名信貸員構成國有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判處刑事責任1年9個月到3年。

2011年6月期間,時任某國有銀行從化支行客戶經理(即信貸員)的李某(女)在經辦廣州大翔軟件有限公司(下稱“大翔公司”)貸款業務中,未按照規定嚴格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借款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出具調查報告,貸前調查流於形式,貸後未嚴格監管。而身為小企業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的鄺某,主管信貸業務的副行長陳某,也沒有深入調查核實而予以同意確認,致使銀行被張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貸款2000萬元,至案發時造成銀行損失將近1600萬元,形成不良貸款。

幾乎在同壹時期,另壹客戶經理吳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間經辦廣州億鵬貿易公司(下稱“億鵬公司”)貸款業務。吳某也未按照規定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借款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出具調查報告,致使該銀行被張某等人利用億鵬公司貸款600萬元,至案發時造成該銀行損失423萬余元。

其中緣由很簡單,信貸員之所為未進行詳細調查,是因為業務為領導介紹,客戶經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業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鄺某介紹的,他們倆曾壹起實地視察,發現地址和營業執照不符,對方解釋剛搬了新地址。李某還供述,因為對方提供了公司報表和銀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認為是核實了公司的實際運營狀況。丁某簽名時,李某沒有認真比照。

信貸員吳某則供述,因為億鵬公司是副行長陳某介紹的,他就沒有實地視察。在貸款後跟蹤貸款的去向、貸款人的經營場所時,他也沒有去現場看過,只是叫貸款人將相關資料送給他。而副行長陳某則供述,他不知道銀行員工在貸款前,是否實地考察過兩家公司。由於沒能對這些貸款公司真實情況進行了解,造成該銀行的貸款被騙,他是有責任的。

案例10:山東七公司貿易融資騙貸騙取近4億匯票

主要問題虛構貿易

2014年8月,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二審判決了壹起騙取票據承兌案。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永馳汽車”)、山東宏昌達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宏昌達汽車”)等在內的7家關聯企業,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虛假購銷合同,騙取工商銀行、齊商銀行、山東博興農村合作銀行、農業銀行***計3.91億元,敞口部分為1.8億元。

郭某等被公訴後,博興縣人民於2013年判決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其中郭某判處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壹審判決後,郭某不服上訴,其理由之壹就是,金融機構對購銷合同雙方為關聯公司、購銷合同是否真實應當是明知的,他本人並未用欺騙手段取得票據承兌。2014年8月7日,濱州市中級人民二審維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11次,數額***計3.91億元,敞口部分數額為1.823億元。其中工行濱州濱印支行承兌匯票兩張,金額***計4000萬元,敞口1600萬元;齊商銀行博興支行,金額1500萬元,敞口750萬元;農合行龐家支行金額***計3600萬元,敞口1080萬元;農行濱城支行辦理承兌匯票業務6次,金額***計3億元,敞口1.46億。

其中後壹筆承兌敞口到期後未能償還,由擔保企業代為償還。而前面的3000萬元敞口中,擔保企業代償了1000萬元,農行墊付了2000萬元後,對宏昌達汽車等提訟追償。截至2014年7月14日,農行已收回1551萬元,另收到宏昌達汽車12臺半掛油罐車,應不會造成實際損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並不高明,就是關聯企業之間“左手倒右手”,簽訂虛假買賣合同。以數額最大的農行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達汽車公司的名義,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偽造了該公司與永馳汽車公司的購銷合同,以此為由向農行濱城支行申請辦理了6000萬元的承兌匯票,繳納保證金3000萬元,敞口數額3000萬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僅隔壹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樣的手段,在濱城支行辦理了8000萬元承兌匯票,繳納保證金4000萬元,敞口數額4000萬元。

另外,郭某實際控制的前述7家企業,僅從名字就能看出壹些端倪,“宏昌達”等字號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關聯。

案例11——浙江騙貸第壹案:“陰陽賬”騙貸案

主要問題空殼公司、陰陽帳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銀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報案,稱浙江之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誌軍涉嫌該行貸款數億元,已潛逃境外,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著公安機關的偵查,壹個驚天大案漸漸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余家註冊資本超過千萬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板都是公司員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廚師。這壹異常現象,早已引起公安機關的註意。接到舉報後,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決定對之俊公司及何誌軍涉嫌合同案立案偵查。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檢察院對在逃的何誌軍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指控,從1995年起至案發,何誌軍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國各地先後成立了140余家關聯公司,即所謂的“之俊系”,但這些公司在工商登記時將未實際出資、未實際參與經營決策的下屬員工、親友登記為“掛名”股東或法定代表人。

據調查,之俊系企業大多有兩套報表系統,壹套真實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工商、稅務,稱之為A賬;另壹套虛假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銀行,用於貸款的,稱之為B賬,這套B賬虛增資產、銷售收入、凈利潤和銷售成本,減少長期投資。這兩套“陰陽賬”使用數年,在非法騙貸過程中屢試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誌軍明知自己根本沒有履約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員提供修改後的審計報告復印件、編造虛假財務報表、偽造工業品購銷合同、提供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等材料,以“空殼”的之俊系西亞公司、凱利達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興公司、安泰公司等名義相互進行擔保,先後騙取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廣發銀行貸款***計13億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銀行騙貸案:農商行高管內外勾結,空殼公司騙貸7億

主要問題空殼公司、內外勾結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對這起本市最大的銀行騙貸案進行宣判,終審對原北京農商行8名高管,包括該行原商務中心區支行長田軍等5名支行行長、副行長做出了判決。其中,判決田軍20年,北京華鼎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胡毅,另外16名涉案者則被判處3年至17年不等的。

據悉,這8名北京農商行高管夥同胡毅及其員工,通過虛構二手房房貸手續、小企業貸款手續等,裏應外合在銀行內騙貸7.08億元。

經查明,從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華鼎擔保公司董事長胡毅、李京晶***從農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裏店支行騙取貸款255筆,金額4.47億余元。此外,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義,虛構公司需要流動資金等借口,采取互相擔保的方式,於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間從十八裏店支行騙取貸款45筆,計2.61億余元。截至案發前,***造成經濟損失3.6億余元。

該案件浮出水面還要追溯到2008年9月,當時,交行個人金融部員工趙某準備貸款買車時,無意間從銀行征信系統查到自己在北京農商行十八裏店支行莫名出現壹筆200萬元的二手房貸款。巧合的是,同壹時期,壹名建行職工衛某準備貸款買房時,也發現自己也在北京農商行“被房貸”,隨即報警。面對如此蹊蹺的事,兩人向北京農商行總行投訴無果後,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銀監局。

緊接著,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為支取其中壹家空殼公司的貸款,前往農商行營業部辦理信貸卡,就在這時,細心的銀行櫃員發現,這家成立1年有余的貸款企業,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沒有沾過印泥,銀行詳查發現貸款支取賬戶竟牽扯多筆小企業貸款,於是報警。

2009年3月底,北京農商行被騙貸4.6億元的驚人案件就被曝出。當時,該行商務中心區支行行長田軍等8位負責人涉嫌勾結騙貸,被司法機關調查,為貸款提供擔保的北京華鼎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實際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機關調查並采取強制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銀監局方面證實,原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行長金維虹和副行長姜朝被停職,原商務中心區支行行長田軍也被免去行政及黨內職務。

2010年8月初,北京華鼎信用擔保公司董事長胡毅和8名為騙貸的銀行幹部在市二中院壹同受審。據悉,當時此案***18名被告人,其中北京農村商業銀行CBD支行、十八裏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長、副行長等人被控***收受賄賂近千萬元。預計庭審將持續5天。案發後,被騙領的7.08億元僅追回了壹半。

上述案例的啟示

上面壹個個血淋淋的騙貸案例給我們信貸機構敲響了警鐘,筆者認為,上述案例給我們如下啟示:

啟示壹:騙貸的主要形式

縱觀上面十二個案例,騙貸的形式主要有:(壹)提供虛假資料,包括虛假身份證、房產證、虛假行駛證、虛假土地證、虛假合格證、虛假收入證明、虛假財務資料等;(二)虛假貿易融資,虛構貿易,在這類案例中,往往會有陰陽公司、關聯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情況;(三)利用空殼公司騙貸,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員工道德風險、員工失職、內外勾結,在借款人利用虛假資料、虛假貿易、空殼公司騙貸的過程中,部分騙貸案件出現內外勾結、員工失職的情形。

啟示二:信貸機構需要優化自己的治理結構

壹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構是信貸機構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石。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基本都已經建立起了壹套風險管理體系,但限於各種原因,商業銀行在進行風險管理時還是經常會受到行政管理架構等的限制,領導幹預貸款等情況時有發生,建議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以業務流程為中心的風險管理部門,直接對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通過此制度設計,能夠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防範風險。

啟示三:建立以業務流程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體系

信貸機構應當以《商業銀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文件為基礎,結合自身情況,建立壹套以業務流程為核心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是壹個管理過程,包括對風險的確定、量度、評估和發展應付風險的方法、流程、制度,目的是把可以避免的風險減至最小,實現成本及損失最小化。壹套完整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四個環節,即信貸風險的識別、信貸風險的評估、信貸風險的控制和信貸風險管理評價四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