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政策法規、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綜治、信訪和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組織協調機關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承辦有關新聞宣傳及發布工作。
辦公室下設綜合科、秘書科、宣傳科。
(二)優撫處
擬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現役的軍人評定殘疾等級和傷亡撫恤工作;承辦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革命烈士事跡有關編纂工作。
(三)安置處(省軍隊離退休幹部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政策和計劃;擬訂軍供工作發展規劃;負責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公***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四)救災處(雲南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雲南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雲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並監督執行;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上報和統壹發布工作;承辦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調撥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雲南省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定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做好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專項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1984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建國前入黨農村老黨員和城市無工作、無退休待遇老黨員定期生活補助、村幹部待遇有關工作。
(七)區劃地名處(省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聯檢工作;參與省際間的邊界勘定及界務管理工作;協調州(市)之間邊界爭議;指導州(市)轄區內縣鄉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編制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標準畫法圖;承擔全省地名區劃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負責彩票公益金管理、監督、使用有關工作;擬訂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扶持工作;承擔康復器具行業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假肢和矯形器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和註冊管理,指導有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組織擬定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九)社會事務處
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擬訂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協調省際間和州(市)間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承擔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審核、報批、年檢和監管工作,指導殯葬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協調處理少數民族和涉外殯葬事務;負責推進婚俗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臺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指導尋根回訪工作。
(十)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財務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基本建設經費的管理;組織協調民政經費投入項目的績效評估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基建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壹)對外合作處(省安置難民辦公室)
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擬訂在滇國際難民管理辦法;負責難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報接收國際社會對難民的援助,監督執行外援協定;負責難民管理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接待、聯系、辦理難民回國和去第三國的事宜;處理難民的來信來訪和尋找親人工作。
(十二)民間組織管理壹處(涉外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有關民間組織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承擔民間組織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按職責分工的涉外國人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等工作。
(十三)民間組織管理二處
擬定民間組織登記的規劃和辦法;負責權限內登記的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成立、變更、註銷等有關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前置審查事項。
(十四)民間組織管理三處
起草或擬定民間組織扶持、監督管理的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負責權限內登記的民間組織的日常監管、年度檢查、分類評估和執法監察有關工作;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取締非法組織;負責民間組織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管理民政部委托管理的在滇民間組織。
(十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處(雲南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與軍地有關部門的日常聯系,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與地方建設的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和省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先進)城(縣)的評比推薦命名表彰活動;負責牽頭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有關擁軍優屬活動;指導軍地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和調查研究。
(十六)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十七)直屬單位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八)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九)省紀委、省監察廳駐省民政廳紀檢組、監察室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撥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準,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縣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受理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處
協助省老齡辦領導處理日常政務;督促檢查省老齡辦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全省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相關數據統計工作;負責老齡辦各處協調工作;組織協調涉老部門和老年群眾團體開展老齡科研工作;組織完成省老齡委和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壹)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聯絡處
開展老齡工作的對外交流合作;負責與老齡委成員單位及其他部門的聯絡工作;制定全省老齡工作幹部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群眾組織建設和本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協調組織老年人開展科技、教育、文化、體育、醫療保健等社會性活動。
(二十二)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宣傳調研處
負責宣傳黨和政府老齡工作方針政策;負責老齡工作的調查研究;負責貫徹落實老年人法規,配合有關部門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搞好老年教育;負責組織表彰活動;負責編輯、印發《雲南老齡》雜誌和《雲南老齡工作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