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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家族持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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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禁止)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所以不允許公務員投資公司成為股東。公務員雖然不能以個人利益為目的擔任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但可以根據上級決定,到國有企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包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

2.黨政機關幹部職工(禁止)根據《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和《關於進壹步禁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家機關法人幹部職工,除中央書記處和國務院特別批準外,不得經商辦企業。因此,作為法人的國家機關幹部職工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下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個人或者他人經商辦企業。

3.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根據中央紀委《關於“個人不得從事可能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發〔2000〕4號)和《關於省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中發〔2000〕2號) 以及市紀委《關於區縣黨政機關局級領導幹部配偶、子女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投資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企業。

4、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離休(離)退休幹部(禁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級以上離休(離)退休幹部經商問題的若幹規定》明確禁止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離休(離)退休幹部興辦商業企業。因此,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休(離異)幹部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

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條件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向同類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6.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六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社會公眾和企業利益的行為。不得有下列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向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企業投資。

7.現役軍人(禁止)中國人民解放軍內部條例第127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職業,不得從事傳銷和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營利性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和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現役軍人肖像制作商品。《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三章第三節第二十七條:參與經營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軍銜)、降級(軍銜)、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8.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目前沒有統壹的明文規定禁止銀行工作人員投資其他企業,但各商業銀行對其員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定。目前銀監會正在征求意見制定相關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堅持將客戶及其所在銀行(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當發生利益沖突時,應申請回避,或向管理層和利益相關者充分披露利益沖突信息,以確保業務處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員工與客戶有親屬關系的,應避免審批貸款;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職(銀行或公司指定的除外)或從事第二職業;上班時間不炒股票;不參與所在銀行(公司)以外的業務或營利性活動。

9.在職教師(允許)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沒有規定教師不能入股。教師也不是公務員。他們只是被當作公務員或者不低於公務員的待遇。因此,他們可以作為股東投資。但是,不能當公司員工,不能利用教師的權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二)其他情況1、職工持股會(禁止)2000年7月6日,民政部私函[2000]第110號《關於暫停企業職工持股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特別規定,“由於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組織,不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之前註冊的員工持股會在此次社團清理中將不再更新企業證書。"

據此,職工持股會不具備企業法人主體資格,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缺乏法律依據。2000年6月5438+2月11日,中國證監會在《批復》中也指出:“職工持股會能否成為公司股東?”2.國有企業員工(有條件禁止)《關於規範國有企業員工持股和投資的意見》規定(三)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主業與輔業分離改制,鼓勵輔業員工在改制企業中持股,但國有企業主業員工不得在輔業中持股。國有大型企業改制,重點是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選擇最佳投資者,員工持股不宜處於控股地位。

(4)嚴格控制員工持股企業範圍。員工持股原則僅限於持有企業的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的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以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必要時還可以持有上壹級改制企業的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集團公司出資的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其他企業的股權。科研、設計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因特殊情況確需持有子企業股權的,必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作為子企業國有股東代表。

3.2007年6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的批復(工商企否。131):《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行使。但需要註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家庭成員(有條件允許)家庭成員,尤其是夫妻* * *成立公司是因為涉及到財產的獨立性,公司性質(可能是壹人公司)和權利處置(離婚後的股權分置結構)存在問題。家庭成員* * *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自己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他們必須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