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在公務活動(包括外事活動)中接受的禮品及其處理情況。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建造、買賣、出租房屋。
3、本人因個人原因出國(境)且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並與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
4.本人及近親屬參加的婚禮、葬禮、慶典,包括婚禮、葬禮、慶典的日期、地點,參加人數,宴請範圍,是否使用公車。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執法執紀機關調查或者涉嫌犯罪,以及重大民事糾紛。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業和出國。
7、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個人出現重大失誤的。
8.我認為應該報告的事項。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適用對象:
(壹)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中的縣處級以上幹部(含非領導幹部,下同)。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縣級以上幹部,不計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內部管理事業單位成員(相當於縣級副職以上)。
(三)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本規定適用於上述範圍內已從現任工作崗位退休且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