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由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1064條夫妻共同簽名或其中壹人事後追認所生之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所需所生之債務,均屬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誌。由此可見,“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誌”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壹般包括:因日常生活產生的債務;因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夫妻壹方或雙方因治病而發生的債務,但賭債不是連帶債務。因此,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賭博欠下債務,另壹方此時無需承擔還款責任。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作弊”,賭博犯罪往往伴隨著作弊活動,但這種作弊不同於詐騙中的作弊。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是制造虛假事實誘使他人參與賭博,而賭博本身是依靠偶然事實來決定輸贏的,其目的仍然是通過賭博來實現獲利,而不是非法占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賭博騙取錢財,屬於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如果賭客識破騙局,要求返還輸掉的錢,賭客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不返還的,應當以賭博罪從重處罰。但以賭博為名的詐騙行為,例如參與賭博的壹方在賭博設備中作弊,或者使用黑話、暗語誘騙對方與其賭博,騙取對方財物,則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的偶然事實必須是共同參賭者無法預料的,如果是共同參賭者壹方預測到的,而參賭的另壹方並不知情,則預測勝負的壹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征,應以詐騙罪論處。總的來說,兩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區別非常明顯,不容易混淆。但如何定性搶劫賭場的行為,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壹種是沒有參與賭博的人搶劫賭場,另壹種是參與賭博的人因為不願意輸錢而搶劫中獎者。前壹種情況,無論行為人冒充民兵、公安人員,只要是以暴力、脅迫手段對賭場實施搶劫的,都應定為搶劫罪;如果不是以暴力、脅迫手段實施,數額較大,可以認定為搶奪罪;數額較小的,屬於壹般的搶劫違法行為,但不能定為搶劫罪。後壹種情況也應該區別對待。未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奪賭資的,因其發生在搶奪賭場時,可以認定為賭博行為的繼續和賭博犯罪的表現,仍應定性為賭博罪。但如果賭客以暴力、脅迫的手段搶奪他人賭資,則應定為搶劫罪,與賭博罪壹並處罰。綜上,我國賭博司法解釋的意思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以賭博為主要原因,從事集體賭博的,屬於違法行為。壹般來說,如果有明確的賭博事實,那麽就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情節惡劣的,另計。被舉報核實後,還是需要接受處罰的。賭博罪的輕重如何認定,賭博罪的量刑主要依據當事人的情況、賭資數額、參賭人員數量、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影響。相關規定:刑法,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懲治賭博犯罪活動,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超過65,438+00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在國外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招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明知是賭博犯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犯罪的共犯論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到境外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第六條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七條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賭博賄賂或者為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成籌碼的款物和賭博所得的款物,屬於賭博資金。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賭資依法予以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第九條以不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正常收取場所和服務費用的娛樂場所,不屬於賭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