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與老齡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增長機制;
(三)同級留存的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六十以上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四)制定養老服務規範和標準,配置轄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信息網絡;
(五)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業;
(六)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齡事業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任務的組織實施,並確定專職人員負責老齡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走訪制度,建立基層老年人組織,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和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督促贍養人承擔贍養義務,反映老年人需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青年組織、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尊重、贍養、扶助老年人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尊重、優待、服務、贍養老年人的先進事跡。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侵權人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老齡機構或者其他職能部門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及時了解並處理。舉報人要求答復的,受理單位應當及時回復處理結果。第二章家庭贍養和扶養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以家庭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第十壹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證其基本生活不低於家庭成員平均水平。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子女死亡後或者子女沒有贍養能力的,有贍養能力的晚輩直系親屬對老年人有贍養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的配偶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被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成年後,如果她有經濟能力,就有義務贍養沒有贍養人的老年兄弟姐妹。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無生活來源或者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第十三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經老年人同意,照料或者委托他人照料老年人的樹木和牲畜,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應當領取政府撥付的屬於老年人的各類補貼,並及時發放給老年人。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保障老年人居住並改善其居住條件,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
老年人對其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購買、建造的住房享有相應的權益。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不得由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居住,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