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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995年度體育彩票審計工作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1994-1995年度體育彩票發行、銷售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維護財經法紀,提高經濟效益,促進體育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審計機構及職責

審計署駐國家體委審計局對體育彩票的發行、銷售、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有重點地進行審計,並對體育彩票的審計工作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

省、市、區、計劃單列市體委的審計機構應對體育彩票的發行、銷售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尚未設審計機構的,應抽調不少於兩名財會專業人員成立臨時審計機構,對體委主任負責並報告工作。

由省、市、區大型運動會籌(組)委會審計部對體育彩票進行審計的,審計工作受籌(組)委會和省、市、區體委主任雙重領導,以省、市、區體委主任領導為主,向籌(組)委會和體委主任負責並報告工作。組委會審計部撤銷後,體委應繼續對體育彩票進行審計。第三條 審計工作的權限、程序、法律責任

(壹)體育彩票審計工作的權限、程序、法律責任參照國家體委第17號令第四條、第五條(其中第五項暫不執行)、第六條、第七條有關規定執行。

(二)凡發行銷售體育彩票的單位(含零售代銷單位)均應接受體委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對體育彩票的審計監督。

(三)體委彩票管理機構均應向同級體委審計機構抄送有關規定、銷售方案、計劃、財務報表、工作簡報、總結等。

(四)省、市、區、計劃單列市體委審計機構及大型運動會審計部有關體育彩票的審計工作規定、計劃、審計報告均應抄報國家體委審計局。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第四條 體育彩票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體育彩票的額度分配使用、類型、印制、銷售(含零售代銷)的合規性;

(二)體育彩票資金分配比例的合規性;

(三)體育彩票代銷合同(協議)主體、雙方責、權、利及違約責任等條款的合法性;

(四)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規性;

(五)體育彩票銷售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及執行情況;

(六)收益金回收及使用情況;

(七)有關的其他經濟活動。第五條 省、市、區、計劃單列市體委按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體育彩票審計工作細則,抄報國家體委審計局備案。第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體委審計局負責解釋。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