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因物權的設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而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擔保物權糾紛等物權糾紛的案由。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系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還是結果關系,從而正確確定案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